正确答案: D
高某在夜里回家的路上被钱某抢劫,在搏斗的过程中高某将钱某打成轻伤
题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不构成法律责任的免除?()
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王某违约,应当向李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李某没有起诉,放弃了追求王某的违约责任,这属于不诉免责。张某偷自行车,10年后才被查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因此属于时效免责。赵某受贿,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属于自首、立功免责。这些都属于法律责任的免除。因此,选项A、B、C都是正确的。而选项D中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本身就不构成犯罪,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无所谓法律责任的免除。因此,选项D中的行为不构成法律责任的免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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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12年6月,陕西省镇坪县怀有7个月身孕的妇女冯某被强制堕胎,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义愤。关于计划生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是宪法义务
强制堕胎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权利
解析:考查宪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B选项错误,强制堕胎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故B选项错误。计划生育政策未违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
[多选题]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
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
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条、第74条、第78条、第75条。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为邻居。甲取得了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在原地基的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由于其院落面积扩大,阻碍了乙、丙两家的正常通行,乙在与甲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丙乐于坐享其成,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丙是利害关系人之一,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即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原告型第三人。本题中,丙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未行使其诉权,法院应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乙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错误。
[多选题]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须报税务机关审查同意
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合同必须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解析: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则。A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审批机关批准。C选项正确。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如果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限届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选项不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4款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多选题]下关于鉴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79条的规定,四个选项都正确。
[单选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多处涉及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相关规定和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解析:A选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B选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C选项错误,依上述司法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依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单选题]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甲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甲的父母是甲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甲作为精神病人,没有独立做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无法有效表达对其身体器官进行处分的意思。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实施,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举轻以明重,则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身体器官时,更须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实施,譬如甲的器官坏死,需要监护人签字决定交由医院摘除进行救治,在此情形下,甲的父母有权签字处分。本案中,甲的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并非为了甲的利益而实施。故甲生前,其父母决定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对于本题,考生提出异议较多的是针对C选项和D选项。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有的考生认为,依据该条规定,在公民死后,其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但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2款的"公民",按照体系解释,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这里的公民不包括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应特别注意其利益维护,避免发生道德风险,故监护人无权在精神病人死后决定将其器官予以捐献。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