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C
  • 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 解析:《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犯罪。A项中应单独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中的甲属于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198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的甲也是一种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构成渎职罪中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

  • [多选题]陈某趁珠宝店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仍回柜台内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CD
  • 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內不属于中止行为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內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 解析: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要综合考虑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达到既遂。本题中陈某将很小的一枚戒指(价值23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从柜台里拿出来握到手中,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一个具体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有一个,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既然已经既遂,就不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因而,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只能是犯屁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故选项C.D正确。

  •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 正确答案 :ACD
  • A、主治医生孙某,在负责为病人谢某治疗的过程中,与病人家属发生争执,后病人发病,孙某故意去探望另一位病人。经病人家属百般哀求,孙某仍对病人谢某不理不睬,不久谢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C、胡某与姜某约定,由胡某照看姜某6个月的孩子,姜某付于胡某一定的报酬。胡某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孩子特别爱哭,弄得其心烦意乱的,便决定只要孩子一哭,就不给他喂食,以作“惩罚”。几天后孩子饿死

    D、萧甲非常讨厌其侄子萧乙(6岁)。某日,萧甲携萧乙外出时,张某酒后驾车撞伤了萧乙并迅速逃逸。萧乙躺在血泊中。萧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萧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 解析: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A选项中孙某是基于职务有救助病人的义务,但其不履行其义务致使谢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B选项中石某虽明知是假币,但其并未持有,而是将假币烧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C选项中胡某基于法律行为(代为照看孩子的约定)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及时喂养的义务,但胡某却因孩子爱啼哭而不给孩子喂食,致使其饿死,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D选项中萧甲是基于其带孩子外出的先行行为而负有照看好孩子的义务,在孩子发生危难时有救助的义务,萧甲在萧乙被车撞后,不积极履行义务,致萧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

  • [多选题]某制鞋厂由于要扩大再生产,缺乏资金,考虑到借款难易程度,于是打算向某财务公司借款,但该财务公司要求制鞋厂提供担保,制鞋厂没有可以提供担保的财产,就伪造房产证取得了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的保函,财务公司根据保函向制鞋厂提供了大笔贷款,最后制鞋厂无力偿还,致银行遭受重大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D
  • C、制鞋厂构成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D、该工商银行支行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解析:本题的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之一。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罪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该罪系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所以制鞋厂构成该罪,C项正确,AB错误。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项所表达的工商银行支行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是正确的,因为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若是主管人员失职被骗则可以构成该罪。

  • [多选题]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
  • 正确答案 :AB
  • 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后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二人都应构成盗窃罪、放火罪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李不构成抢劫罪


  • [多选题]下述案例中,哪些行为构成绑架罪()
  • 正确答案 :BC
  • B、张三为迫使法院修改对己不利的民事判决书而绑架法官作为人质

    C、李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 [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正确答案 :D
  • 某丙借用某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 解析: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有5种具体手段: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某丙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是经他人允许的,既不是伪造,也不是冒充,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 [单选题]某中学校长吴某,对本校已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校舍进行加固处理,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后校舍在地震中突然倒塌,造成死亡7人,重伤12人的严重后果,吴某的行为已构成()。
  • 正确答案 :A
  • 不构成犯罪

  • 解析:《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吴某作为校长已尽了自己的职责,排除了校舍的隐患,校舍在地震中倒塌,造成伤亡,属于自然灾害,不构成犯罪。可知选项A正确。

  • [单选题]甲某为招揽顾客,购得罂粟壳6.5公斤,连续一个多月将罂粟壳混入其他佐料一起烧制烤鸭,在其开设的烤鸭店内出售。累计使用罂粟壳约1公斤,出售带毒烤鸭5000余只。甲某的行为()
  • 正确答案 :D
  • 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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