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正确答案 :AD
赵莱、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解析:(1)50万元银行借款,是赵、孙二人转变性质之前发生的企业债务;(2)赵某目前为有限合伙人,但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3)孙某目前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亦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4)钱某始终是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选项AD正确。
[单选题]甲、乙、丙、丁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如果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才可以。现欲聘任戊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才可以
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合伙协议有约定,那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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