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题目: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就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而选项A是合法的。电子送达不得适用于判决书的送达,因此选项B、D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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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述有关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拘留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决定,但是要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6条,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单选题]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自动取款机是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一种延伸手段和设施,银行有义务确保消费者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前提下的存取款的安全。在题述案例中,银行有义务确保其自动取款机的安全性,且甲对其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因而银行有义务承担由于其自动取款机未能排除犯罪团伙的不良装置而导致的损失。故B正确。

  • [单选题]某案,被害人李某同一无业游民谈恋爱,其父亲听说后非常生气,不许其女儿同男友来往,但女儿仍然不听,经常外出同恋人约会。于是,其父亲不让其女儿出家门,白天将其绑在家中,晚上睡觉时,则请一个人看着她,持续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被害人不堪忍受。一天晚上,趁看管人睡着了,跳楼自杀身亡。那么,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此案应当由哪个机关受理?
  • 公安机关

  • 解析: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 [多选题]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 解析:选项A考查合同可撤销事由中的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中,甲在商场购买了液晶电视机,即使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订购了液晶电视机时,由于甲的行为既不是对购买电视机行为的性质误认,也不是对购买行为当事人或者购买电视机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故其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甲无权撤销买卖合同,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考查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知,婚姻可撤销的理由仅为胁迫,不包括欺诈。因而选项B中甲对乙进行欺诈,骗取乙结婚登记,乙无权申请撤销婚姻,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C考查合同可撤销事由中的胁迫。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知,选项C中,丙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丁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胁迫行为,丁在债权人对此情况不知情时可以撤销保证合同,保护自己的权利,据此,选项C正确。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4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以及《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可知,如果债权人对于保证人受胁迫提供担保的情形是知情的,保证人不需要撤销合同就可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选项D考查合同可撤销事由中的欺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知,选项D中,甲患癌症,由于该合同对保险公司隐瞒了甲病情的真实情况,违反了保险公司订约的真实意思,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据此,选项D正确。注意,题目中"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的表述不严谨,应为"经与乙协商,乙为甲投保人身保险"。

  • [单选题]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 解析:关于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相当于以行为变更了2012年8月9日的公证遗嘱。其死后出售该门面房的价款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希、张霞继承,因王希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发生转继承,即由王希继承的份额转由王小力继承。关于住房的继承,应由王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希、张霞和王楠继承。综上,只有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 [多选题]下列各项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甲为抢劫张某的提包,将张某扎成重伤

    丙在绑架李某的过程中,用透明胶粘住了李某的口鼻,致使李某死亡

  • 解析: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实施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后又杀害被害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

  • [多选题]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从性质上讲属于国际商业惯例

    国内立法中的涉外立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解析:本题考查导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错,不是所有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都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文件才属于。C错,国内判例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D对,国内法中的涉外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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