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钱某的年薪 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
题目: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解析:本题是具有浓厚实务性与操作性的一道题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何为"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规定,财务准则上也无统一的做法,不同公司往往自行其是。综合国际经验、实务做法以及学界非常有限的研究来看,所谓报酬事项通常包括年薪、津贴、奖金、商业保险等事项,有时也将在职消费(如差旅费、旅游福利列入其中),但很少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从公司的薪酬体系来看,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而公司经理的报酬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员工的报酬由公司经理层决定。股东会决定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目的在于对董事、监事的监督与约束,防止董事、监事为自己设定过高的报酬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立意出发,需要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报酬事项应当属于比较重大的事项,如董事年薪、商业保险之类,故A、B两项正确。至于一般的差旅费,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办理即可,如果事事都由股东会决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故C项不当选。D项,董事、监事的社会保险通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员工社会保险的一般流程办理,并不需要由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故D项也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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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或者上诉,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解析:《刑诉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多选题]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告人人境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刑诉解释》第10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题]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2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申请的主体是检察院而不是公安机关,A错误,B正确。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不能由基层法院审理,因此,C错误。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据此,应当是终止审理,而不是中止审理,因此,D错误。
[多选题]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
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
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第(1)~(3)题。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解析:郑某等人将爆炸装置安放于储蓄所门前。该处是公共场所,人来人往。爆炸行为完全有可能伤及无辜。所以,即使爆炸发生的一瞬间附近没有行人,该行为仍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郑某等人的行为仍然触犯爆炸罪。选项A正确。这些人只有一个爆炸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所以,选项B正确。只要是为了排除他人反抗而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爆炸也不例外。所以,选项C正确。由于爆炸是抢劫的手段行为,所以爆炸致人重伤、死亡也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选项D正确。
[单选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强迫他人捐献器官,具有致人死亡危险,应当认为为故意伤害罪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罪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欺骗、强迫、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以及摘取未成年人器官四种情况,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罚。因此B选项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