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科技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形都不尽相同,因此电脑无法完全取代法官裁判案件
题目:某市法院开发了"电脑量刑辅助系统",该系统的目的旨在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把法官"估堆"量刑的"暗箱"打开,使其公开化、标准化,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解析:考查法律与科技。电脑《量刑辅助系统》的出现是科技进步的结果,这对提高司法效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司法活动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复杂的价值判断活动,所以电脑是无法完全取代法官判案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电脑判案只是提高了司法的效率,部分克服了人的主观判断的任意性,但是即便是没有电脑,采取其他的手段,也同样可以实现量刑的客观性。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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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灯泡厂的土地为划拨所得,灯泡厂效益不好,遂将本厂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一家电脑公司作办公楼使用,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灯泡厂可以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但是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登记备案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租赁合同的生效与登记备案的行为无关,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5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租赁合同有效,但是出租方应将租金中所合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所以D选项正确,BC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猖罪定罪处罚,不再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不够较大的,不构成犯罪,A选项错误。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B选项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只要持有者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即可成立犯罪.是否知道所有者及毒品来源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C选项错误。持有毒品者并非所有者时,不必知道所有者为谁,只要持有者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即可成立犯罪,是否知道所有者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D选项正确。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性教育措施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多选题]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
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
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
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及网络购物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也是当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增制度及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本题张某从网店购买的汽车坐垫不符合条文规定的除外商品,也不属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因此网店应无理由退货。据此,选项A、B的说法错误,当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C选项消费者承担运费的说法正确,但是D选项"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D选项错误,当选。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ABCD,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为BCD。选项A、B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可知,关于垫资的性质应具体加以区分:(1)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垫资,则垫资相当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借款。(2)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承包人垫资,承包人对工程支付的款项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欠款。本题中,甲、乙约定乙"垫资"1000万元,所以,乙的行为应认定为"垫资",而不能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据此,选项A错误。在选项B中,由于甲、乙未约定垫资的利息,因此承包人乙不得主张7月1日之前的垫资利息。但自7月1日乙公司将建设工程交付给甲之日,乙的承包任务已经全部完成,甲负有即时支付工程款及垫资款的义务。甲没有及时支付,构成违约。此时,甲应当支付垫资款利息。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D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可知,本题中,甲、乙公司间经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工程造价为1亿元,因此双方应当按照1亿元结算工程价款。据此,选项C正确。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8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可知,本题中,甲乙之间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时,应当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之日计算,据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多选题]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解析:严格公正司法要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本题中,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按照有关理念和法律规定,该法院的做法没有问题,村民乙的说法不能成立。据此,A项、D项错误。司法民主要求司法公开,但并非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注意A项中"所有"、"均"的表述。而D项"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的错误为没有"司法体制民主"这一说法,纯属干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