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题目: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囚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未联网),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解析:(1)甲因强奸犯罪被羁押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人在此之前所犯的抢劫罪,应属于《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特别自首。(2)甲提供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从而致使乙的抢劫罪也受到追究,这是否属于立功则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协助抓捕同案犯的,属于立功表现。那么本案中,甲提供乙的这一信息能否视为“协助抓捕”的表现呢?由于羁押甲的司法机关并不知道乙的现状,故若甲不交待乙在另一城市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则乙的抢劫罪很难被司法机关发现这一事实且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甲的行为可视为立功。(3)因乙的抢劫属于共同入户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甲的立功属于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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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与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乙合谋后,由甲在乙值班时将库存物资运出。销赃所得3万元由二人平分。在本案中()
甲、乙都构成贪污罪
解析: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即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共同贪污行为的犯罪人。刑法第382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论处。因此,关键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与行为。题干中的情形,是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相合谋,利用甲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盗出。行为人虽然也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的,是贪污行为的一种方式,故本案应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单选题]史某无意中目睹了柯某将其仇人宋某杀害并毁尸灭迹的全过程,并且史某知道宋某腰缠万贯,于是史某打电话给宋某家人,谎称宋某已被自己绑架,要求其家人将20万元现金于指定时间放置于指定地点处。则史某的行为构成下列何种犯罪?
B、敲诈勒索罪
解析:《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没有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题中宋某实际上已经被柯某杀死,而史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谎称宋某已经为其所绑架,显然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符合。同时史某又对被害人家属实施了敲诈行为,因此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题答案为B。
[多选题]下列与犯罪故意有关的表述,错误的是()
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有过失,不可能无罪
甲试图故意伤害乙,由于乙躲闪,匕首刺中了丙并导致其死亡。对乙而言,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对丙而言,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甲欲盗窃枪支,但只取得一般财物的,仍应成立盗窃罪
[单选题]辛某与谢某素有仇怨,一日,谢某拦住辛某,百般辱骂,辛某挥舞拳头作势欲打谢某,谢某逃跑,辛某紧迫不舍,谢某从屠户刘某处抢得一把杀猪刀,辛某不敢再追,谢某用言辞激辛某,辛某又追。待辛某追近时,谢某用杀猪刀捅了辛某一刀,导致辛某心脏破裂而死,谢某的行为属()。
故意杀人
解析: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题目中辛某蓄意激怒谢某,使谢某向自己攻击,再刺伤谢某。辛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其并非为了保护自身正当利益,因而不属于正当防卫,进而也不属于防卫过当。选项B、C不正确。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必要条件是必须处于危急条件下不得以而采取行动。而题目中辛某持刀,谢某并不必然对辛某造成危险。且辛某有意激怒谢某,其保护的也不是合法利益。选项D不正确。
[多选题]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