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题目: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解析:甲有得利(债权多1万),银行有损失(债务多1万),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产生不当得利之债,D项当选。《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还款仍然是清偿债务,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A项不选。关于利息部分,《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可能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所以此情况下实际借款的期间不影响利息支付的数额,乙可依约定取得全部利息,所以利息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本金部分,还款是债务清偿,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不当选。赌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偿还赌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故不构成不当得利,C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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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哪一选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解析: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A选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选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多选题]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小亮
甲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知,本题中,(1)丙死亡后,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丙的配偶甲,丙与甲的非婚生子小亮。据此,选项B、C是正确的。(2)关于丙的继子女小明,根据上述规定,继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对于继父母的遗产一般没有继承权,只有当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时,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本题中,因甲丙结婚时,甲子小明已经20周岁,与丙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明不能继承丙的财产。据此,选项A错误。(3)甲、丙收养的孤儿小光,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以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可知,由于甲、丙收养小光未办理收养手续,故收养关系未成立,不能适用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小光不是丙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据此,选项D错误。
[单选题]诺马岛是一个位于印度洋的小岛。甲国于16世纪最早发现了该岛,但没有对它实行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乙国的殖民公司从17世纪起开始与该岛的岛民往来,并一直对其实行有效的统治。1898年,甲国与丙国的战争结束后,两国签订和约,约定将诺马岛作为甲国殖民地割让给丙国。乙国认为自己应是该岛的合法统治者,与丙国发生了争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乙国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诺马岛的有效占领,因而丙国不能取得对该岛的主权
解析: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虽然当今世界上罕见以先占取得领土,但先占的规则对解决一些领土争端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颇有意义的。先占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第二,先占须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要对其发现的无主地有取得和行使主权的意思;其次,国家对其发现的无主地实行连续有效的占领,即国家能适当地行使或表现其主权。根据这两个条件,乙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诺马岛的有效占领,因此乙国应享有该岛的主权。选项C正确,B错误。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混淆了先占和时效取得的对象。时效也是领土取得的一项传统规则,但不同的是,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时效的对象是有主地。当某国公开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长期行使管辖权,而被占领土的所属国未提出抗议或主张时,占有国即可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单选题]生于巴西的巴西人K某在美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美国,因此经常住在美国。K某在中国旅游期间失踪。关于K某宣告失踪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适用美国法律,因为K某在美国有经常居所
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K某经常居所是美国,因此,应当适用美国法律,A正确。
[多选题]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法院通知任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诉
方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解析:A选项涉及自诉案件的原告人的认定。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及第2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可知,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本人告诉,被害人在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情形时,才允许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A选项中任某担心影响不好不愿告诉,不属于上述法定代为告诉的情形,任某的父亲不能代为告诉,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考查自诉案件中部分被害人未提起自诉的情形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66第2款的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因此,B选项表述正确。C选项考查强制证人出庭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C选项关键目击证人是方某的弟弟,不属于例外情形,可以强制到庭,C选项表述正确,应当选。D选项涉及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可知,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非"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过被告人的同意,不存在某种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D选项表述错误。
[多选题]某人于1996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1996年5月8日为时间标准
自1997年5月6日起,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如果新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别,则新申请应予驳回
解析:本题涉及本国优先权的问题。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发明创造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又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一申请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国优先权的主体是申请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本国优先权的客体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申请人应当一致。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人转让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有效申请,被驳回的、已撤回的、被视为撤回的或者已放弃的申请都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单选题]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合同并未成立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并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所以,A正确,B错误。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卖方的装船日期无从谈起,故C、D项错误。
[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此法条规定,本题应选A项,其他选项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