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有关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对于不满18周岁的证人,在审判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在场

    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即,其法定代理人不是必须在场。

  • [单选题]下列关于回避,正确的是:()
  • 负责维持庭审秩序的司法警察不适用回避

  • 解析: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都适用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条规定司法警察应当回避,但并没有条文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回避,A错误,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31条,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宣布休庭而非延期审理,C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只有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情形,当庭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D错误。

  • [单选题]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 解析:王某在过世前所立的遗嘱虽然在具体理解上存在争议,但是这份遗嘱是王某在没有受到胁迫、欺诈等的情况下所立的,是王某真实意思的反映,也符合《继承法》对于遗嘱内容、形式的要求。属于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遗嘱,C项当选。A项涉及正式的法律解释权。在我国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各机关的具体权限为:(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2)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共同就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解释。(3)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权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做出解释,而且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还有权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进行解释。因此,普通公民并不是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的主体,A项错误,不当选。B项涉及主观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将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作为解释的目标,认为法律解释就是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和目的。与主观目的解释相对应的是客观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具体到本题中,对"我的一半财产权"进行主观目的解释应当是探求王某在订立遗嘱时的意思和目的。本题中,无论是王某的老伴还是其子女对"我的一半财产权"的理解都是脱离王某订立遗嘱时的目的,探求的是遗嘱现在应有的含义,属于客观目的解释,而不属于主观目的解释,B项不当选。D项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目前主流观点认可下列的位阶:(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在法律解释的多种方法中,当法律适用者需要同时使用多种解释方法时,文义解释的方法应当是最优先使用的方法。因为文义解释使法律适用者在作出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解释,这种解释方法可以防止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时过多地掺杂自己的主观意念,防止法律适用者滥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的保证。因此,在对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进行解释时应当首先使用文义解释,而不是历史解释。D项错误,不当选。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