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不解除保全措施给利泽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只对利泽公司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利泽公司为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税务机关发现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此期限内,税务局又发现利泽公司有将其库存产品及银行存款私分、转移的迹象,即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但该公司股东已销声匿迹,不能提供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当。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0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9条、第43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所以CD选项正确。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由此可见,本题的ACD三个选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应选项。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下列说法中,哪些符合实施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
公民的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实施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某市人民政府为了方便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组织土地局和房管局联合办公
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便民、效率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贯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中,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如格式文本、当场登记、当场更正、联合办公都体现便民、效率原则。故应选ABCD项。
[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法院不准许,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
解析:考查撤诉。按撤诉处理和视为申请撤诉是一个意思,所以A项错。第三人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D项错。C项错在缺少条件"合法传唤"和"无正当理由"。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合伙企业,但是在设立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他们三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关于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国家公务员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多选题]李四与丰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服务期限条款,下列有关该劳动合同解除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丰收公司因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上班7个月只发了2个月的工资,李四因此与丰收公司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
李四同时与幸福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丰收公司认为会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遂督促李四赶紧解约幸福公司的合同,李四认为自己能够轻松应付两份工作,并不影响丰收公司的工作而拒绝,李四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
李四人职丰收公司后才发现公司并没有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条件,遂要求解约,李四无须支付违约金
解析:A选项的情形属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只有用人单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故不属于违约行为,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的情形没有区分兼职的情形,一概而论,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属于违约行为,故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D选项正确当选。
[单选题]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刑事诉讼法的间接任务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从三方面理解:第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人的行为定性准确,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查明犯罪事实不仅要准确,还要及时。第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第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上述论述,本题正确答案是C选项。
[单选题]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
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
解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以,A项在不同产品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是错误选项。BC项未违反最惠国待遇,是错误选项。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是正确选项。
[单选题]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解析:首先,本题验证了新增法规为当年司考必考点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以下称《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A选项错误。《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1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B选项缺少审判员的询问和释明法律后果,错误,不选。C选项正确。《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这一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精神相一致。《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并非"应当"。故D选项错误。
[单选题]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解析:此题无正确答案(原答案为B);《刑诉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61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为: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根据原《刑诉解释》规定,B项正确,但依新条文规定,吴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的处理方式是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在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项描述不是很确切,故本题现在无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