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本级政府对审计机关对其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题目:下列有关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解析:A选项的说法符合《审计法》第16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B选项的说法符合《审计法》第17条的规定,但不符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款的规定。裁决期间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而非不停止执行。故B选项错误。C选项符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符合《审计法》第19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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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适用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称为下列哪一项或哪些项?()
附带审查
解析:考查宪法实施的保障。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一批玻璃器皿,双方约定CFR上海,日本乙公司将货物交日本航运公司丙托运,乙公司在运输合同中要求丙在船舱中铺垫一些防震的物品以保证货物完好,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在提单的背面条款中出现。丙航运公司向日本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后来,丙航运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防震措施,加之海上风浪过大致使货物大部分破碎。此时,中国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
中国甲公司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日本乙公司要求赔偿
解析:中国甲公司无法依据运输合同向丙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所以A项错误。中国甲公司也无法依据提单向丙请求赔偿,因为提单中并没有写明丙的防震义务,而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所载事项为准,所以B项错误。日本乙公司拿到了清洁提单,证明其交给承运人的货物完好,但是并不是说中国甲公司一定无法向日本乙公司索赔,因为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日方赔偿。因为卖方有义务提供足以保全货物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而日本乙公司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因而要承担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多选题]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飞亚公司欠风驰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风驰厂留置了飞亚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风驰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王某将自己持有的飞亚公司股份转让给张某
飞亚公司向美澳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解析:1.《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美澳公司属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有权申请重整。
2.《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80条、第82条规定了有关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债权人人数过半,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条件,可通过草案。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可知,CD选项均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由此可知,只有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才应当设出资人组,否则不应设,所以B选项不正确。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77条对于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和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限制,ACD选项均有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之规定,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所以AB选项正确。第4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所以C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所有选项均正确,应选D选项。
[单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有: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可见,督促程序适用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而非复杂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更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给付之诉是诉的种类之一,诉根据其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督促程序的适用与案件是否属于确认之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多选题]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和第14条规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虽然已经转移房屋占有,但是没有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乙占有房屋但却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不过,乙占有房屋具有本权依据,即其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选项A正确。甲死后,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甲的继承人予以承受,故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选项B正确。依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甲死亡后,其房屋归丙继承,丙成为房屋所有权人。丙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此,丁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同理,乙仍可对丁主张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如果此时认为乙的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则一旦房屋发生毁损灭失,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乙来讲是不公平的。况且,无论占有的权利基础是什么,占有本身均属物权制度。即使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占有,亦应推定其为有权占有,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和对世效力,选项C正确。虽然乙相对于丁来讲属于有权占有,但是,丁是房屋所有权人,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