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张三是奇石爱好者,李四去泰山游玩时捡到了一块形状奇异的石头卖给了张三,张三非常喜爱这块石头,经常把玩,后来张三患了怪病,经多方医治无效,最后查明该石含有剧毒物质,张三因经常抚摸该石患病。王同学认为产品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以建议张三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李四 姜五与产粮大户吴六约定收购其种植的1万斤优质大米,收购后,姜五发现其中1000斤大米质量较差,远远达不到优质的标准。王同学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所以建议姜五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吴六 孙二到香江食品厂参观,食品厂赠送了孙二一箱新研发的奶粉,并且告知该奶粉尚未上市,孙二让其子一直食用该奶粉,两个月后其子出现浮肿现象,经检查奶粉系不合格产品。王同学认为生产者不能生产不合格产品,所以建议孙二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香江食品厂

题目:王同学是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他给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解析:《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同时,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的,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奶粉虽然是不合格产品,但是并未用于销售,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C选项中远大公司购买的乳胶漆属于建筑材料,因此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并且光明公司生产的乳胶漆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造成钱七人身损害,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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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王某所在的部队受领非常艰巨的作战任务时,恰逢王某3个月之后就要与未婚妻举行婚礼的时期。王某为了逃避作战任务,便伤害自己的身体,致使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而不参加该活动。王某的行为构成:()
  • 战时自伤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战时自伤罪。根据《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可知答案为C选项。

  • [单选题]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查的内容?()
  • 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

  • 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第263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因此,只有D不须审查。

  • [单选题]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
  • 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 解析:战争开始后,各国的关系由和平状态转为战争状态。交战国之间开始适用战争法,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开始适用中立法。A项考查战争开始后的条约关系。战争开始后,关于战争和中立的条约立即开始生效,原有的其他条约则根据性质和内容区别对待,分别予以废除、中止或继续实施:政治性条约全面废止:经济贸易类条约多数因战争失效,有的则中止或停止执行,待战后恢复:而永久性的条约,如边界、领土条约等,均应继续有效。因此,甲、乙两国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两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A项表述正确。B项考查战争对交战国财产的影响。对于敌国财产,凡敌对国的国家财产,除使馆外,均可以没收;对私人财产原则上不予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等。因此甲、乙两国原则上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B项表述正确。C项和D项考查战时中立国的义务。中立国原则上可以与交战国进行贸易,但由于要遵守中立义务而受到很大限制。贸易不得有利于一方,因此,不得出口可能使交战一方增强战争能力的物品。能使交战方增强战争能力,因而交战双方禁止出口给敌国的商品称为"战时禁制品"。凡是属于军事用途的禁制品称为"绝对禁制品",可供军用也可供民用的禁制品称为"相对禁制品"。禁制品清单由交战国的命令宣布。中立国应遵守交战国的禁令,否则就构成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C项认为"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原则上正确。中立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发生,防止和阻止任一交战国在中立国的领土、领海或领空域内从事敌对行动。甲、乙两国交战期间,丙国同意甲国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违反了中立国的防止义务,相对于C项,D项更符合题意。

  • [多选题]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请回答以下第(1)~(2)题。
  • 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 解析:关于A选项,市林业局的致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按照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职权行为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效力只限于隶属或者内部管理关系的当事人,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本案中,市林业局致函县政府的行为只是进行工作商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不具有可诉性。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公文,会议纪要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和依据,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由该定义可知,行政合同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协商一致为成立要件。本题中,三部门在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只是与孙某进行了沟通,并非与其共同协商,二者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故该处理意见不是行政合同行为。关于D选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行政诉讼受案标准须满足主客观两个标准:其一,客观上须是行政行为;其二,主观上须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通知是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联合作出的,三部门主体适格,职权合法。其次,通知针对孙某作出,对象特定,而且内容明确要求孙某停止违法开采,进行整治,内容明确。最后,通知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影响了生产经营权,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此,客观上通知属于行政行为,主观上孙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影响,因而具有可诉性。D选项正确。

  • [单选题]李某为边疆服役军官,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并订好结婚日期。在结婚前,李某的爷爷出资帮助两人买了新房用来结婚,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婚后,李某未退役前在军训中致残,得伤残保险金25万元,伤残补助金10万元。退役转业后选择自主择业,得自主择业费30万元,住房补贴35万元,医药生活补助费4万元。在李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满15年后,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关于上述财产依法应如何处理?
  • 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共65万元中的一定比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房子是李某的爷爷在李某结婚前,为李某准备结婚而赠,并没有明确说赠与李某与周某两人的,应视为赠与李某一人,不为夫妻共同财产,故A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故B项正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故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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