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 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 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 法确认一定生产关系,法确认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主导地位,把社会基本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形式和制度形态,使其具有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控制和调整经济交往关系,将其控制在秩序允许范围内

题目:关于法与生产关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解析:考查法与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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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
  • 新造纸厂开工建设过程中,依《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应注意下列哪些问题?()

  •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解析:1.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选项。 2.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由此可见,新造纸厂开工建设过程中应注意ABC三个选项所规定的内容。

  • [多选题]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中国法律

  • 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17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A错,B正确。又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C错误。依该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正确。

  • [多选题]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 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A和B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C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 [多选题]对下列哪些选项中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 某市因城市建设需将一座大型体育馆拆除。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冈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某地为发展经济需要修建高速公路。行政机关认为高速公路上的噪音会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

    屈某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将自家原来的平房翻盖为两层的小楼。邻居谈某得知后,认为两层小楼会影响自己房间的采光,于是向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

    某市政府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欲批准申请人王某的屠宰场为本市唯一指定生猪屠宰场。申请人赵某认为自己也符合条件,于是要求举行听证

  • 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

  • [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 解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目前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具体效力,也没有规定宪法和国际条约的效力关系,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的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宪法》是否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制度?第二,《宪法》是否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制度?只有对这两个问题都是肯定回答,该选项才正确。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制定制度,关于我国制定宪法的程序是根据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具体实践情况总结得来的。根据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情况,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四个步骤:(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通过宪法草案。(4)宪法的公布,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公布。注意,以上都是我国制定宪法的实践情况,但宪法文本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制定制度。对于第二个问题,1954年宪法便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制度,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修改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第62条与第64条的规定中。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3)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故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的修改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宪法的制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宪法典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是宪法的主体内容。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做出的附加条款,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我国现行宪法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规定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因此,宪法修正案的颁布是部分修改宪法的一种方式,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虽然附在宪法典后面,但是不属于附则。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名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当选。

  • [单选题]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

  • 解析: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A项错误。同法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商务部是建议出口经营者而不是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因此B项错误。同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D项错误,C项与上述法条一致,故正确。

  • [单选题]甲有两子,长子有一子乙,乙有一子丙;次子有一女丁。甲又收养一女戊。一日,甲与两子及长孙乙自驾去钓鱼,不幸发生车祸,甲的两子与长孙乙先后死亡,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甲也不治死亡。现丙丁戊就甲的继承发生争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丙、丁、戊均有继承权

  •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 [多选题] 案情:李某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就在当地太平村的巷头地带违章搭建猪圈养殖生猪。养殖场的污水直接排入桃溪流域,对周边环境卫生及桃溪水域造成了较大的污染。当地环境监测站经检验,李某佑的养殖场污水已严重违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政府部门多次责令限期搬迁无果。2013年4月9日,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向永春人民法院提起生态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佑立即将养殖场搬离,并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侵害。5月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佑将养殖场搬迁。 问题: 1.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能否提起公益诉讼? 2.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起公益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3.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起公益诉讼,永春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4.永春法院对公益诉讼进行调解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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