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A、柳某构成盗窃罪既遂
题目:柳某与胡某是好朋友,一日胡某告诉柳某自己一笔生意赚了10万元钱,柳某心想自己刚刚赌博还输了10万元钱,心里极不平衡。于是趁胡某不注意,将其10万元钱放入自己的手皮包中。几天后,胡某发现钱不见,立即报了案。而此时,柳某觉得良心不安,对不起自己多年的朋友胡某,于是偷偷把钱放回了胡某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本题的关键问题在于,柳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中止的时间要求。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过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2、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消极地停止,还需积极的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4、中止的客观性。中止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柳某已经将所窃取的钱如数放回胡某家中,从表面上看,似乎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这里涉及到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问题。盗窃罪一般以是否达到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柳某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了,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柳某其后将钱自动放回原处的行为是盗窃既遂后的悔罪表现,而不是犯罪中止。因此,本题应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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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假设甲等5人以抓卖淫嫖娼为名强行从一私人小旅馆抓了4名旅客,然后将四人押到一废弃的小庙内。随后甲等5人对四人进行殴打,逼迫他们承认自己是嫖客。四人无奈只好承认自己是嫖客,接着甲某等人即要求四人与家属联系交纳赎金,才能将他们放走。旅客乙与家人联系,由家人帮忙凑好5000元赎金,马上送来。当甲某等人收取乙的朋友送来的赎金,欲将乙放走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甲某等人()
构成绑架罪
解析:控制被害人的人身。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甲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
[多选题]下列“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有
A、甲系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乙的货物因质量不合格被工商局给扣押了,甲找到工商局局长丙,说明情况,并私下塞给丙2万元钱,事后收取了乙1万元钱
D、乙欲开办一家公司,但资金短缺,正好听说民政局的扶贫基金下来了,遂找到局长甲,借与其打麻将,故意输给甲2万元钱。不久甲把那批扶贫基金借于乙
解析:《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见,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一个必备要件。C选项中的甲虽收受了乙的财物,但并未为乙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因此,A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B选项中,甲接受乙的馈赠并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甲不构成受贿罪。这里需要划清受贿罪与收受馈赠、礼物的界限。受贿罪有“权钱交易”行为,而乙送给甲子结婚礼物并未要求甲利用其职权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故B选项中的甲不构成受贿罪。《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D选项中乙构成了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乙出构成受贿罪外,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答案是AD。
[多选题]翟某非法购买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来获取非法利益;另一部分出售给他人牟利。则对翟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B、翟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解析:《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罚》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07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题中,翟某在购买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部分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来获取非法利益;另一部分出售给他人牟利。根据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因此对翟某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