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A、王甲认为,挪用公款归任何自然人使用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刘乙认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题目:某院校法学院学生王甲和刘乙在学习挪用公款罪时对该罪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当如何理解产生了分歧,则王甲和刘乙的下列理解,哪些是正确的?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挪用公款归自然人使用,不论该决定是以单位名义作出,还是以个人名义作出;也不论该自然人具有什么身份,均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不要求该个人为自己谋取了利益,即可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只有作出该决定的个人为自己谋取了利益,才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否则不构成。在本题中,A项认为挪用公款归任何自然人使用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正确,应当选。B项认为为了牟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归自然人使用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A项冲突,违反了规定,错误,不当选。C项认为只有为了牟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并不要求该个人谋取了私利。因此C项错误不选。D项认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正确,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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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B、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C、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解析: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以及根据刑法第58条第1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D项正确,C项错误。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B项错误。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6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A项错误,对于判了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ABC应选。
[单选题]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欠多家服装生产公司购货款项数十万元,但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余某为了使公司基地转移到外省的某个更有利的位置实现进一步发展,于是和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林某通谋,承担了以林某为“债权人”的50万“债务”,造成公司濒临破产的假象,并开始筹划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破产申请。见此景,债权人——多家服装生产公司和余某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减少债务3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虚假破产罪,但不需要对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科以罚金
解析: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虚假破产罪。“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发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虚假破产罪,根据该条的规定,应当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承担刑事责任,故D对。余某是通过虚假破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具有诈骗罪的特征,但刑法第162条之二相对于诈骗罪来说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余某应当对虚假破产罪负刑事责任。C项错误。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后才成立的犯罪,本题明显还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故AB均错误。
[单选题]甲是某县工商局长,在知道该单位的会计揭发其受贿行为之后,非常愤怒,作出让该会计下岗的决定,致使该会计精神失常,甲的行为构成()。
报复陷害罪
解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题目中甲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与该罪的主体要求相符,但甲对会计的报复行为并非出于会计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所致,因此排除选项C。甲对该会计并没有采用诬告陷害的手段,选项B不正确。题目中甲没有采用诬告陷害的手段,选项B不正确。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与本案中甲的故意报复行为无关。选项D不正确。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题目中甲正是由于该单位会计对其受贿行为的控告对其进行报复。选项A正确。
[多选题]()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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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
变卖
故意毁损
[多选题]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