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阮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剧院可以要求阮某赔偿
题目:当红歌星阮某与某剧院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阮某于元旦晚上在该剧院举办个人演唱会,出场费4万元。消息公布后,门票抢购一空。元旦晚上,大雪飘飘,寒风怒号,但观众还是早早来到剧院,期待一睹心目中明星的风采。但阮某却擅自取消了该演出,观众气愤之极,纷纷要求退票。对此,()。
解析:本题考核具有人身性质合同的履行及不可抗力的认定。阮某与剧院之间的合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合同,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所以选项A错误。“大雪飘飘,寒风怒号”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阮某取消演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元旦个人演唱会”已经结束,合同不可能再继续履行。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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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李某欠唐某1万元到期未还。2013年4月,李某得知唐某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5千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悉其欠唐某款未还的程某,约定付款期限为2015年底。唐某于201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1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唐某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请求宣告李某与程某的行为无效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保全。本案中,唐某自2013年5月份得知情况后,于2014年7月份才决定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1年的除斥期间。因此,唐某无权再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程某之间的转让行为。所以选项A错误。李某低价转让的行为导致唐某享有的是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所以选项B错误。程某不存在对唐某的侵权事实,不需要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的是()。
先诉抗辩权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在合同中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订立、格式条款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就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非到了70%才可以,其表述的标准过高。
[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人的抗辩权说法中正确的有()。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债务人骗取保证,但债权人对此毫不知情的,保证人不可以行使抗辩权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选项C中保证人不能行使抗辩权。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E中保证人也不能行使抗辩权。
[单选题]以下合同转让中只需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是()
甲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的让与。合同转让中只需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是债权让与。本题中,选项 A 是债权让与;选项 B 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选项 C 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选项 D 是债的概括承受。【该题针对“债的移转”知识点进行考核】
[单选题]陆某邀请安某一起打羽毛球。在打球过程中,安某猛力扣杀,对面的陆某躲闪不及,右眼被球击中,花费2万元医药费。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对陆某所受伤害的损失()。
应由陆某、安某分担损失
解析:本题考核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陆某邀请安某一起打羽毛球,陆某受伤应属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双方分担损失。【该题针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债权的效力排除的情形有()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
自然债务
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效力。债权的效力排除的情形:(1)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这类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这类债权发生请求力减损的效力。债权人应承担因受领迟延所产生的后果。(3)自然债务。它是指不发生法律意义的债务,该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承认此类债务的效力,任其自生自灭(如赌债、媒人介绍费)。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不能以债务不存在为由请求返还。(4)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出现这一情形时,债权处分权效力受到限制。【该题针对“债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