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题目: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涉外管辖的一般规定,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A正确。尊重当事人原则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因此,即使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的法院也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不是任何法院。另外,根据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只有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能由当事人约定,不是各类案件都可约定,B错误。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涉外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是针对三资合同引发的纠纷,而不是三资企业与其他主体的合同纠纷,因此该选项进行了概念替换,C表述不对。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属于级别管辖,这是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的,并不是便于当事人诉讼的体现,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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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2003年1月1日合同约定的甲公司还款期到期,甲公司不还款。2003年1月20日银行向甲公司追讨,甲公司表示无力还款。2003年1月25日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拒绝承担,银行一直未采取其他行动。2004年12月1日该地发生强烈地震,直至2005年2月1日才全面恢复生产生活,回答以下第1、2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乙公司的保证期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
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的保证期间不中断
解析:1.《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是保证期间,所以A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D选项正确。
2.《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根据该条规定,BC选项正确。
[单选题]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解析: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内部工作机构,是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组织。《宪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依据上述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由此可以推知,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故D选项正确,当选。关于A选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与临时性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即通常所称的专门委员会,目前共有九个,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五)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根据这项规定,可以发现法律的措辞都是"提出议案""提出建议",也就是说专门委员会对于其职能范围内的专门问题所作出的决议,需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所做的决定的效力,在此之前,只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告。故A选项错误,不选。关于B选项,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若干副主任委员以及若干委员组成。《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限制:(1)只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2)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进行补充任命,也即当专门委员会人数不足时才能进行任命;(3)补充任命的对象有限制,仅限于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不能任命主任委员。选项B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命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职能相等同,没有注意到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的限制,因此错误,不选。C选项涉及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问题。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为必要时,根据某项特定工作的需要所设立的临时性委员会,它主要负责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宪法和法律并未进行规定,它之所以被称作临时性委员会,在于它的组成是由于某项工作的需要,如果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旦完成,那么该委员会就可以被撤销了。因此选项C错误,不选。
[单选题]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有: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解析:2012年12月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第58条的规定,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第62条的规定,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第66条,B项正确。
[多选题]甲国公民杰克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的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
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不准许其入境
如杰克在中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解析:《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A、B项符合该项规定,A、B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第27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D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C项表述中,48小时应为24小时,C项错误。
[单选题]夏某于4月3日接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于5日提出上诉,9日撤回上诉,又于12日提出上诉,之后又于18日撤回上诉。对夏某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当由哪个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二审法院
解析:《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305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本题夏某的上诉期满日为4月14日,当夏某在9月撤回时,应当准许;但当18日撤回时则要适用上述第305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A项正确。
[单选题]某省A市和B市分别位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A市欲建农药厂。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解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题中,该省A市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第23条规定中的"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且A、B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农药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在争议。据此,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要由A、B两市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