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宪法在效力位阶上高于法律,当法律与宪法冲突的时候,法律无效 在制定机关上,法律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 宪法主要是规定权利,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基本平衡

题目:关于宪法与法律的区别,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考查宪法与法律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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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 中止本案的审理

    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

  • 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行政复议法》第27条。

  • [单选题]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 解析:A项考查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保证严格司法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司法解释有利于最高法院对司法过程中法律应用的问题进行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从而统一个案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而案例指导是最高法院通过案例解读法律,给个案的处理提供判例参考,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因此,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C项考查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是指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根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进行。该规则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就是在诉讼活动中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这样做有利于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从而促进公正裁判。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不仅要求在司法活动中遵守司法程序,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还要求对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制度进行完善。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项考查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决定》指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该制度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不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错案承担责任,离职之后依然要对其办理案件错案终身负责。故D选项错误,当选。注意,为了落实决定精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8月18日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 [单选题]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解析:"从旧兼从轻"针对的犯罪是在新法生效前已经完成的犯罪,即所谓"新法理旧事"。刑法允许这么做,是因为这样有利于被告人。对于"新事",当然由新法来理。即使新法较重,也要用新法,否则各刑法修正案就不可能得到适用了。《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2月25日生效的,甲第二次犯罪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所以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故,选项A错误。《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再次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项B正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对于三种人是否适用死刑的标准是不同的。未成年人的标准是"犯罪时",孕妇和已满75周岁的人的标准是"审判时"。但是,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选项C错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构成累犯。所以,甲不构成累犯。故,选项D错误。

  • [多选题]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
  •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 解析:本题考查当年,根据原《六机关规定》第26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据此,选项ACD分别为上述条文第1、2、3项的规定,为应选项。根据该条文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而不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选项B不符合规定,不应选。《刑事诉讼法》第79条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涵盖了上述原《六机关规定》第26条规定的精神,所以在新修订的《六机关规定》中已删除了相关规定。

  • [单选题]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王某

  • 解析:1.《合同法》第51条从正面规定合同有效的可能情形,至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否定合同效力,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作了进一步明确。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将挖掘机出卖给丙公司与丁公司,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根据《物权法》第176条,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丙公司的身份是保证人;丁公司的身份是第三物保人,债权人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或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选项AB正确,选项CD表述错误。 3.根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口头同意,而非书面同意。故丙公司和丁公司仅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 4.指示交付是交付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之一。根据《物权法》第26条,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所有权转让给了王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丙公司和丁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他们并非善意第三人,也未取得挖掘机占有,故丙公司和丁公司不是所有权人,选项D正确。 5.根据《继承法》第33条,王某立遗嘱,其遗产归大王和小王继承。大王和小王并未放弃继承。故,王某生前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亦由大王和小王承受。甲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王某的死亡而受任何影响,由此,选项AB表述错误。又依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大王和小王在王某死亡时,即成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大王和小王尚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此期间,挖掘机归大王和小王共有。他们对于王某生前所负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6.根据《物权法》第29条和《继承法》第2条,王某死亡时,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5条,小王作为遗嘱执行人,未征得大王同意即处分共有物,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BC正确。选项A中理由不准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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