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题目: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中,甲乙就汽车的交易作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根据《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否引起动产物权的变动,还要看是否法律另有规定。《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此,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了乙,但是甲保留了汽车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甲基于所有权人身份,将汽车再卖给丙,并非无权处分,而属有权处分,故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选项C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6条,丙可以依据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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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办理
解析:考查人民检察院。B选项错误,《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C选项错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并不一定就是专门检察院。D选项错误,对公民的逮捕,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多选题]甲国人A在乙国犯劫机罪、抢劫罪后逃回甲国,乙国向甲国提出引渡的要求,则下列判断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如果甲、乙两国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则甲国不得拒绝将A引渡
如果甲国拒绝引渡,则乙国有权派出警察到甲国将A缉拿
解析: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中国法律
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17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A错,B正确。又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C错误。依该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正确。
[单选题]甲向乙珠宝商购买白金钻戒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经鉴定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乙珠宝商交涉,历时一年零八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解析: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撤销。《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受欺诈、受胁迫、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本题中,钻石销售商给人造钻石贴上天然钻石的标签,属于"欺诈",D选项错误。甲误信为天然钻石而做出可以购买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但应当在知道受欺诈一年内行使,C选项错误。又因为除斥期间为固定期间,不能像诉讼时效一样中断,B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多选题]①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联邦宪法》给予了人权充分保障②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③日本《明治宪法》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④德国《魏玛宪法》扩大了人权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到宪法保护范围关于各国"人权与宪法"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
①②
③④
①③
解析:《独立宣言》是北美十三州为脱离英国而颁布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它的主要内容在于宣告美国的独立,并没有过多的涉及人权的内容。《美国联邦宪法》是于1789年正式生效的,但是这部宪法本身并没有涉及人权的内容。其对人权进行保障是通过1791年批准生效的十条修正案,也称为"人权法案"。故①不正确。法国《人权宣言》又叫《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不仅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法国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为序言,以后法国多部宪法也都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所以②正确。《明洽宪法》是日本明治天皇基于近代君主立宪而制定的一部宪法,从宪法的分类上讲,应该是一部"钦定宪法"。这部宪法是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制定的,当时日本仍然保留着很浓厚的封建残余。宪法中天皇的权力很大,但是公民的自由权却受到种种限制,绝对谈不上充分规定。故③不正确。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在宪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将"社会权"纳入到宪法保护范围的宪法。该法第二编在规定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以专章规定了国民的受教育权和经济权,并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保障之应积极作为的要求。故④正确。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解析: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白银只是被禁止出口,因而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所以A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6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因此B是错误的;C中的淫秽物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属于普通货物、物品,因此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D是正确的。
[单选题]甲县公安局在进行侦查时,需要进行侦查实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2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A项错误,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是"可以",因此,B项错误。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故C项正确.D项错误。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无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本案中,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借钱出资合法,先有甲乙的自然人借贷关系,之后再成立法人借贷关系,不存在抽逃情形,故甲的行为无罪。D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甲虽是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的A公司,但为真实的出资,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甲向乙借款以实际出资。B项错误。
[多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构成受贿罪
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解析: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财产300万元经查明系受贿所得,其构成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说法正确。D项乙只是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