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题目: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展望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要坚持党的领导。要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因此,AC项正确。党的领导不能等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B项错误。D项显然错误,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领导,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要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将党章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到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中,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党章和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要发挥党内法规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在有些规范、要求在全社会还不具备实施条件时,可先制定党规在党内实行,不断调整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通过立法在国家层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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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哪一位犯罪人可能被假释?()
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有可能被假释
解析:本题考查对假释主体条件的记忆。《刑法》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多选题]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是:
乙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丙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丁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解析:《公司法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多选题]某年某月某日,扬子江电器厂向当地J银行借款100万元,智和投资有限公司出面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扬子江电器厂自己也提供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期满之后扬子江电器厂无力还款,和智和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被告上了法庭。就证明J银行曾经借款给扬子江电器厂的事实,下列有关本案涉案证据的说法错误的有:
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是物证
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这是直接证据
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是直接证据
解析: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本身只是抵押权之标的--土地使用权所依附的实物,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换句话说,土地本身的存在和状态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故不算物证,A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只能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但是没有记载债权人是谁,所以不能直接证明J银行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借款100万元给扬子江电器厂,所以不算直接证据;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也只能证明抵押权的存在,所以也是间接证据,故BD错误。证据以是否是一手材料被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其实是传来证据,故C正确,不选。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不申请公示催告的是:()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伪造
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ABC正确,D错误。
[多选题]以下哪些选项中的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A食品厂与天津B商厦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发生纠纷,于是A食品厂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食品厂选定了2名仲裁员,B商厦选定了1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王某开车下班回家时,将行人付某撞伤,双方就损害赔偿额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王某选择仲裁员齐某,付某选择仲裁员陈某,齐某和陈某共同推举赵某为首席仲裁员
方某与钱某因为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后,双方选定袁某为首席仲裁员,并委托袁某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根据《仲裁法》第31条,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A选项中,食品厂和B商厦的做法都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和陈某是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C选项中的做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首席仲裁员是没有指定其他仲裁员的权力的。所以做法正确的只有C,题目问"不符合的",则选ABD。
[单选题]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撤销
解析:根据《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第2条规定:"二、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于本题,某市安监局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的,属于上述第(5)种情况,应当对已经发放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故本题应选B项。
[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此可见,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种一审民事案件中,第一种为涉外案件,而后两种则既有可能是涉外案件,也有可能是非涉外案件。因此,中级法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可知,无论是哪一级别的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都可以有陪审员参加,因此,选项B错误。关于中级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开庭,应从以下两点把握:第一,适用一审程序一律开庭审理。法院适用一审程序,不论是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一律进行开庭审理。第二,适用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由此可知,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例外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选项C认为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均"开庭进行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由此可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时,其作出的判决才是生效判决,而当其作为一审法院时作出的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即只有在法定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判决才是生效判决,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当事人提出上诉,那么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则不是生效判决。因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
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
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
解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王某与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年,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应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个月,超过了法定期限,A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1500×80%=1200元,因此,该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B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题中,王某于2012年7月1日起上班,8月1日起公司仍未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依据该规定,应自8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二倍工资。C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本题中并无提到用人单位是否对王某进行了书面通知,D项错误。
2.根据《公司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本题中,仅争取了工会主席一人的意见,且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制定程序违法,A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根据该法第3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属于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题中,由于该《工作纪律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依据《工作纪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C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项正确。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题中,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不符合上述条件(1),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A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王某满足三个条件即可领取保险金,与是否被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B项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C项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即使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其转移,法律未规定可以申请退还,D项错误。
[单选题]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解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物清偿关系。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否则,仅达成协议,而未完成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在《协议一》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仅仅达成了以甲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甲欠乙2000万元债务的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所以,甲、乙的代物清偿协议尚未生效。甲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故A正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达成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未受限制,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错误。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故C错误。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在《协议一》中,甲、乙的约定属于代物清偿,而非债务人甲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故D错误。
2.《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AD正确。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丁公司的债务全部转由丙公司来承担,所以甲公司已经不再是丁公司的债务人,所以C错误。《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甲将对丁的债务转让给丙承担,未经担保的第三人李某书面同意,李某对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B错误。
3.《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A正确,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CD表述错误。
4.《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AC错误。因乙公司并非丙公司的发起人,故乙公司无须为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
5.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A项的抗辩不能成立。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B项的抗辩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的抗辩不能成立。《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为2000万元,丁公司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的抗辩,但是总体而言,甲公司以数额为事由是不能抗辩丁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故D选项中的抗辩不成立。
6.《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所有债务,须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生效力,A错误,B正确。戊公司与己公司关于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协议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对甲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戊公司与己公司之间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D正确。戊公司虽然低价将对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己公司,若非出于抽逃资金、恶意损害甲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