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自动售货机装置属于要约
题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拍卖程序中的竞买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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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
解析: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
[单选题]《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则。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选项B属于迷惑选项,《合同法》并没有该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选项C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所以选项D错误。
[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
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解析:本题考核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例外。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解释》规定,担保法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单选题]某市市政公司为安装管道,在街道上挖掘坑道,并于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某夜,司机许某酒后驾车,撞毁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后逃逸。随后骑自行车经过的秦某摔入坑道中,造成粉碎性腿骨骨折,其损失应()。
由许某赔偿
解析:本题考核物件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如果施工人履行了“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作为义务的话,则不承担责任。所以,本题中市政公司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第三人许某承担责任。
[多选题]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的,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将标的物出卖的
将标的物出质的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保留的问题。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另外,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租赁合同涉及两方当事人,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仍然属于出租人,而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通常购买或取得租赁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租赁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租赁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
解析:本题考核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都属于诺成性合同。所以选项D错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一般高于租赁合同的租金。所以选项E错误。
[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9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交货日期未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5期交付货款,在清算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机器设备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货款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因为是金钱债权,所以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即C 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代位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单选题]2016年“五一”期间,刘某擅自将王某借给她使用的一部手机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李某可依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所以选项 A 说法正确。王某未授权刘某将自己的手机卖掉,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卖给李某的话,成立无权代理。所以选项 B 说法正确。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取得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本题中,虽然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刘某本质上依然属于无权处分,李某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所以选项 C 说法正确,选项 D 说法错误。【该题针对“买卖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单选题]关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与物权有如下本质区别:(1)在权利作用上,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必须借助他人(债务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物权是一种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支配享受其利益。(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而物权关系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所以选项A错误。(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当一个物上存在物权或债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5)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所以选项B错误。(6)在客体上,债权的客体(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行为);物权的客体为物。所以选项C错误。(7)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所以选项D正确。【该题针对“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