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在法律文件上明确表现为宪法
题目: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重要分类方式.关于这一分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宪法的分类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B项错,世界最早的成文宪法应是1787年美国宪法;C项错,不成文宪法并非主要是以判例形式产生宪法规范,例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但也制定了大量宪法性法律文件:D项错,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要求一般高于不成文宪法。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请回答下列第(1)~(3)题。
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属于民法商法规则
是立法议案
是法的正式渊源
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解析:民法商法规则是指《民法》和《商法》中规定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法的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而规范性法律文件则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本题中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还没有通过审议,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以上提到的民法商法规则、法的正式渊源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因此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属于以上提到的任何一个概念的范畴。选项ACD当选。立法议案是指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书面提议或建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拥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而一般公民提出的是立法建议。立法议案不同于一般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本题中,高经理虽然附有草案,可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他并不属于有权提出立法议案的主体,因此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属于立法议案,只能算是公民的立法建议,选项B当选。
[多选题]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事实上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在选项A中,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乙丢失手机后,事实上不再占有手机,而是对直接占有手机的丙享有返还请求权,此时乙对手机的占有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选项B、C、D考查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1)以占有是否基于本权而作出,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是指占有的法律基础,即占有的法律原因,通常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监护权以及债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将无权占有再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划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2)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选项B中,甲拾得乙手机,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可知,甲应当将手机返还给权利人,故甲对手机的占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甲作为拾得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为了乙的利益变卖手机给不知情的丙,可见甲内心是以手机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据此,选项B认为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是正确的。选项C中,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甲将手机卖给丙后,权利人乙仍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故丙对手机的占有属无权占有。同时,因丙属于不知情的受让人,故其占有手机时并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应属善意占有。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中,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可知,丙将手机交给丁维修,丙、丁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依据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在丙不履行支付维修费的债权时,丁有权将手机留置,因此丁留置占有手机属有权占有。同时,丁作为维修人,对手机的占有并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占有,而是以留置权人的意思进行占有,故属他主占有。据此,选项D认为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