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因受胁迫而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理由
题目: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解析:B[解析]我国对诉讼离婚的判断标准采取感情破裂主义,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故A项错误。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事由是受胁迫而结婚。故选B项。协议离婚的判定标准有二:第一,夫妻双方离婚完全出于自愿;第二,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有了处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C项错误。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的,但包办婚姻则未必属于买卖婚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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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比上一年约增长多少?( )
阅读以下资料。回答下面的题目。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21033元,比上年增长11.5%。其中,人均可支配 收入19109元,比上年增长11.3%。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471元,比上年增长9.8%,增速高于上年0.7个百分点。 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3708元,增长10.7%,对总收入增长速度贡献7个百分点。人均 经营净收入1714元,增长12.1%,增速高于上年6.9个百分点,占总收入比重为8.1%。人均财产性收入520元,增长20.5%,占总收入比重为2.5%。人均转移性收入5092元,增长12.8%,占总收入比重为24.2%,对总收入增长速度贡献3个百分点。 从五等份收入组收入增长情况看:2010年低收入组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最快,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605元,比上年增长13.1%;中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702元.,增长13.0%;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224元,增长11.8%;中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89元,增长10.3%;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58元,增长9.9%。 与2008年相比,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约增长了( )。
1325元
解析:根据材料第二段“人均工资性收入13708元,增长10.7%”可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比上一年约增长13708÷(1+10.7%)×10.7%≈1325(元)。本题正确答案为A。
[单选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经复议机关复议后作出的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为( )。
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赔偿机关应 为委托机关和复议机关,本题正确答案为D。
[单选题]朝阳公司与日落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工厂,由日落公司提供厂房和机器设备并负责经营;朝阳公司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朝阳公司每年提取利润100万元。此协议( )。
全部无效
解析: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故此协议全部无效。
[单选题]马某(女)与李某是竞争对手,素来不和。一日,马某给李某的丈夫张某发了一封匿名的电子邮件,诉说李某长期与一男子甲私通,李某因此与张某感情不和而离婚。李某后来得知此邮件系马某所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李某有权向马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D [解析]本题中,马某向李某的丈夫张某虚假陈述李某未尽忠实义务,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的丈夫对李某的不信任,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侵权人马某并未侵犯李某的配偶权。故排除A项。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关键是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李某虽然产生了内心的痛苦,但并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因而李某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没有侵犯李某的名誉权。故排除B项。本题中,也不存在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李某的私人秘密并没有被非法公布。故排除C项。本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对于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选D项。
[单选题]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一般应按( )处理。
按份共有
解析:A [解析]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