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一般法律原则应当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题目:下列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解析:A对,一般法律原则应当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B错,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C错,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D错,国际法院的判例是辅助材料,并不是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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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1978年,我国农村开展了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运动。经历这一改革,国家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此后,宪法将此种农村经济制度固定下来。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解析:考查宪法中的农村经济制度。《宪法》第8条第1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是国家,故B选项错。
[多选题]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存在下列哪些情形时,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
[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有:()
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乙方的营业所在地
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解析: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依《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依照该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之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依交易习惯,乙之所在地的火车站即履行地点,故B选项表述正确,ACD选项均不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多选题]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丙公司起诉与其相撞车辆的车主王某,请求其赔偿事故损害,则对该案具有管辖的法院是:()
天津市A区
天津市B区
天津市C区
解析:1.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2.考查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3.考查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天津市A区为事故发生地;天津市B区为被告住所地;天津市C区为车辆最先到达地,故选ABC。B区既是保险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又是运输合同中的车辆注册地,A项正确。D区则为运输目的地,D项正确。
4.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财产报告制度中,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包括:
被执行人6个月前买入的股票
被执行人9个月前获得的知识产权
被执行人1个月前买的基金
解析:《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单选题]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解析:A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这一程序包括:(1)磋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制裁(补偿与报复)。其中,磋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基本程序,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是必经程序。A项表述正确。B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常设机构。DSB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常设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任期为4年,对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进行审议。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B项表述正确。C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监督机制。执行监督机制主要包括:(1)自动执行,包括自动立即执行和在合理期限内执行。(2)补偿。(3)中止减让或报复。(4)持续执行监督。对于实行中止减让或报复,若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仍未达成补偿方案,则胜诉方可请求DSB授权报复(即授权其中止对败诉方适用相关减让义务)。因此,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不能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而是请求DSB授权报复。C项说法错误。D项考查执行监督机制中的报复。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若败诉方对报复水平与报复方利益受损水平的相当性持有异议,则应先行提交仲裁,只有在仲裁机构对报复水平的相当性作出肯定性裁决之后才能请求授权报复。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C项当选。
[单选题]甲、乙两国多个公司向中国出口某类钢材,生产同种钢材的中国多个企业向商务部提出了反补贴的调查,商务部最后裁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甲国认为其一些措施不应在补贴之列,双方磋商后未达成一致,甲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因不服专家组报告,又提出上诉,上诉机构仍裁甲国败诉。依中国有关反补贴的规定及WTO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甲、乙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转而向企业提供资金,属于补贴
解析:本题考查反补贴和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A选项错误,依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出资兴建一出口国通向口岸的高速公路属于一般基础设施,不属于补贴。B选项正确,该条例第3条第(4)项为"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因此,虽然政府没有直接提供付款,而是通过其他机构,仍然属于补贴的范围。C选项错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没有强制执行。D选项错误,上诉机构只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
[单选题]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解析:《立法法》第79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本题中省政府的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是无效的。关键在于谁有权对其无效予以确认。我国法院是无权对政府的规章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应中止案件审理,报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或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向法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法规制定机关据此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故A选项错误。《立法法》第88条中规定了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其中第(5)项明确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而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省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的改变或者撤销有其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决,而对于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则由本级的人大常委会来撤销。故此题,选D项而不选B项。
[单选题]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甲盗窃财物后已离开现场1公里,其使用暴力的地点也不属于"当场",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乙在深夜、偏僻路段向甲索要财物,已构成《刑法》上的"不法侵害",甲的伤害行为也未超出必要限度、未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故C正确,ABD错误。应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