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题目:关于国际法上的"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下列哪项?()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继承。根据条约继承的相关规定,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是不予继承的,而对于"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一般是可以继承的,所以A错误。B项错误,地方化债务才属于国家债务继承的范围,地方债则不属于。C正确,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内。动产和不动产并不是以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被继承的,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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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解析:考查垄断协议的构成。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至第14条之规定,ABC选项分别构成垄断协议,D选项约定最高售价不构成垄断。根据第14条第2项,限定最低售价构成垄断。
[多选题]以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是:
某国家机关招聘工勤人员,张某前去应聘,该机关认为张某相貌丑陋,如果招用会影响国家机关的形象,所以不予招录,张某认为该机关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个体工商户胡某开办了一家餐馆,招用秦某为学徒工,胡某和秦某均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秦某在胡某处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到另一个体工商户梁某处工作,胡某发现秦某窃取了自己烧菜的秘方给了梁某,胡某认为秦某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解析:D选项中,胡某与秦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胡某和秦某是劳动关系的主体,秦某侵害了胡某的商业秘密,该纠纷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D选项正确。A选项中该国家机关招聘工勤人员,与张某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关系,该国家机关侵犯了张某的平等就业权,所以他们之间的争议由《劳动法》调整。B选项中,虽然法院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侵犯了王女的权利,但是法院招聘的是审判人员,审判人员不适用《劳动法》,所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C选项中,虽然李某与该企业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是李某得不到升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或者可以说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C选项不正确。
[单选题]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
乙进入张三的家里,试图盗窃价值连城的古董,但在搬动该古董时,不小心落地摔成碎片,乙赶紧逃离现场,构成盗窃罪未遂
解析:AB既遂,C未遂。
[多选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做的工作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的身份
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证人作证前应告知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解析:《刑诉解释》第211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单选题]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A选项不应选。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选项应选。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D选项不应选。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应选。
[单选题]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申请再审的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法院。
解析:考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申请再审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76条,A、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79条,C项错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D项正确。
[单选题]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知,选项A属于前述条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乙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至于乙公司主观上是否误认"冬雨之恋"是未注册商标在所不问,因为乙公司在使用前,自己有义务通过商标局公开查询途径了解该商标是否已被他人注册。据此,选项A属于商标侵权,不当选。选项C中,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相当于更换了"冬雨之恋"的注册商标,贴牌自制"侠客"品牌散装啤酒对外出售,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5)项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构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当选。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的相关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可知,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还为其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构成商标侵权。相反的,如果不知商标侵权商品而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则不构成商标侵权。选项B中,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因此不应当构成商标侵权,当选。而选项D中,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提供仓储服务,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当选。
[多选题]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
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
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下题。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解析: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素的理解上,盗窃罪与抢劫罪并无区别。故AB正确。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抢劫面包车当时的主观心态为准,郑某等人抢劫面包车是为了跟踪银行运钞车,待目的实现后将面包车毁坏,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C正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虽然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由于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没有必要另行认定为其他犯罪。盗窃罪就属于状态犯,郑某等人盗窃面包车之后,面包车便由其占有,其处置面包车的行为可涵盖在盗窃罪之内进行评价,没有必要另行定罪。D正确。应选ABCD。
[多选题]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欧某作为吴某的唯一继承人,如继承吴某的普通合伙人资格,须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中合伙人郑某不同意,因此欧某不能继承合伙人资格,所以C选项当选。B选项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该资格,不能继承合伙人资格,所以B选项当选。D选项中欧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是本题问的是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所以D选项当选。至于A选项,吴某的父亲作为合伙人之外的人,欧某作为唯一继承人,对欧某继承吴某的合伙人资格一事,不享有任何权利,吴某的父亲不同意,不妨碍欧某继承吴某的合伙人资格,所以A选项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