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某企业欲开发一种新产品,遂招聘陈某等三人进入技术部门全权负责该产品的开发,后来经过论证,该产品不具有市场价值,企业与陈某等三人协商将他们调到生产部门,陈某等三人不同意,想继续留在技术部门,企业发给陈某等三人解聘通知,告知他们30天后企业将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他们做好准备

题目:以下用人单位的做法正确的是:

解析:A选项中曲某的情况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工厂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所以工厂的做法不正确。B选项中王某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陈某等三人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企业的做法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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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建设完备的规范性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建设有赖于较为科学的法律部门划分。下列选项中,有关我国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正确的是:()
  • 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构成包括《宪法》、《立法法》、《地方人大及政府组织法》等

    一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刑法》是"刑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

  • 解析:考查法律部门。B选项错误,我国暂时还没有民法典。

  • [多选题]李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13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 2014年4月5日,李某签发了1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书进行保证。李某同意找其儿子小李(已单独立户)保证,随后小李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华泰科技公司以购买1台电脑。4月12日,华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出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华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书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李也以其父李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题: 1.李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华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李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2010年10月进行了修订,本题对其中一些修订内容进行了考查,反映了新法必考的特点。关于A选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此,法律仅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并没有对村民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限制,故A项错误,不选。关于B选项,同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是对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政权关系的表述,是2010年新修订的内容,选项B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同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罢免村委会成员不仅需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而且需要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故C选项错误,不选。关于D选项,同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D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这也是2010年新增加的内容,D项正确,当选。

  • [单选题]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 解析:本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条进行归纳总结。关于执行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此可知,执行异议的要件包括:(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3)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执行行为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此可知,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件包括:(1)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2)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3)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特点的比较可知,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因此,选项A正确,不应入选。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此,选项B正确,不应入选。案外人异议中可以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的是案外人,执行行为异议中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有可能相同,所以选项C中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根据上面分析我们可知,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完全不相同。因此,选项D错误,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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