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 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或责任,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道德与程序无关 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

题目: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

解析:考查法与道德。选项A中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道德规范也具有强制性,只不过这种强制性是由社会舆论来维持的,而不是由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选项B中的说法是正确的。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其生成和实现也与程序相关。程序的本质是交涉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因而就特别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因此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而道德的中心在于义务和责任,道德与程序无关。因此,选项C中的说法是正确的。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评价标准,因此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选项D中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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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

  • 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项错在漏掉了"国家安全"。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C项错在"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决定"。

  • [单选题]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表述不正确的是:()
  • 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可知,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资金,就构成本罪。故选项C错误。

  • [多选题]村民田某长期虐待其母,其母向本县人民法院控告了田某的罪行。县人民法院可以对此案作何处理?
  • 虽然本案是刑事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某可以与其母自行和解

    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母可以撤回起诉

    如果田某和其母接受调解,县人民法院就不再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中,田某涉嫌虐待罪,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适用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该案进行调解。自诉人田某之母亦可自愿撤回起诉,或与被告人田某和解。

  • [多选题]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2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 解析:考查撤诉的后果。《行诉若干解释》第36条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本题中,国土局撤销处罚决定后,又作出同样的处罚,这一处罚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所以,应该重新起诉。第36条中所讲的申请再审也不适用于高某,因而应选B项。C项的错误在于原来的撤诉申请已被准许,不存在可被撤销的理由。

  • [多选题]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08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07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08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甲退还20万元现金。问题: 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 [单选题]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 解析:在本案中,"由于参加拔河赛所以导致骨折致残"是范某对于案件的事实描述。范某认为,该事故的过错主体是拓展中心,其未尽到注意义务,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应当担负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判断。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小前提是指案件事实,大前提则是指与案件事实项符合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是对裁判事实的描述,所以应当为小前提,非大前提。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演绎推理是通过两个逻辑前提--大前提与小前提推导出结论。本案中大前提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小前提是"范某在拓展训练中心拔河骨折致残,事故是由于拔河人数过多,并且范某也存在过错",结论是拓展中心与范某都有过错,拓展中心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所以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该推理过程是演绎推理,所以该判决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故C选项正确,当选。效益原则是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效益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公正原则,是指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法官之所以做出"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的结论,是因为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拓展中心只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与司法成本收益无关。本案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责任法定原则,而不是效益原则。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 [单选题]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 解析:本题重点考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所谓优先权,是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全体成员国申请对该工业产权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根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申请优先权应依次提交相关文件。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但不适用于服务商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本题中,2011年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根据优先权原则,在12个月内,张某可以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申请日期可以被认为是在2011年4月15日提出的。本题中,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的时间是6月8日,并未超过12个月,因此,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A项说法正确。B项考查《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即同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同盟任一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起算。本题中,张某在2011年4月6日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由于广交会是我国官方认可的展览会,张某专利申请之日有可能被认定提前至2011年4月6日,对其他专利申请有影响,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巴黎公约》的商标专利独立性保护原则。独立性保护原则,是指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者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不受原属国或者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做出决定的影响。因此,虽然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但甲国是否批准他的专利申请,应由甲国依据甲国法决定,C项说法错误。D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保留。公约成员国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因此,甲国可以就"外国人申请专利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做出规定,D项说法错误。

  • [多选题]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欧某作为吴某的唯一继承人,如继承吴某的普通合伙人资格,须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中合伙人郑某不同意,因此欧某不能继承合伙人资格,所以C选项当选。B选项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该资格,不能继承合伙人资格,所以B选项当选。D选项中欧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是本题问的是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所以D选项当选。至于A选项,吴某的父亲作为合伙人之外的人,欧某作为唯一继承人,对欧某继承吴某的合伙人资格一事,不享有任何权利,吴某的父亲不同意,不妨碍欧某继承吴某的合伙人资格,所以A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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