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题目: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其中的"质"指:()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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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孙某和赵某是好朋友,孙某盗窃卡车一辆,赵某出于义气替孙某顶罪。于是赵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年后,执行中发现赵某当时只有15周岁,而孙某也在另一起案件的自首中交代了盗窃卡车是自己所为。赵某于是被释放,并提出刑事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赵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其不满16周岁

    赵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判决已经执行

    赵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的赵某拘留违法

  • 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因公民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所以,虽然赵某不满16周岁,属于《国家赔偿解释》中规定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判处了刑罚并已经执行的情况,但由于是其虚伪供述所致,所以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选BCD项。

  • [单选题]甲于1999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某法律出版社,并于1999年6月1日出版。国家有关机关认为甲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甲协商,于2001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甲对其译文的著作权,下列答案中哪个是正确的?
  • 1999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5日止享有著作权

  • 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甲的译文从1999年1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但后来的译文于2001年12月5日定为官方正式译文,《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故甲的译文从2001年12月5日起就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 [多选题]王某向张某借款,但是逾期没有归还。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于2014年10月6日之前归还欠款。但是王某直到2015年4月都没有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王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自2012年10月7日起计算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解释》第50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民诉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多选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为加工合同发生争议,乙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则下列程序中错误的是:
  • 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甲公司不履行裁决的,乙公司可以根据裁决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仲裁申请,甲公司又表示反悔,则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并非当然制作裁决书,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裁决书,所以选项A错误。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可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原来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反悔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 [多选题]某公安局以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如刘某为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题中,刘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其属于"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情形,询问查证时间可延长,但不得超过24小时。故A选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据此,较大数额罚款适用处罚听证程序。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都将"较大数额罚款"规定为2000元以上。本题中,刘某被公安局处以3000元罚款,符合"较大数额罚款"的条件,因此对刘某的处罚前,应当先告知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若要求听证的,公安局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故B选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C选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起诉期限并没有另作规定,则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6个月的起诉期限。D选项"3个月"的描述错误。

  • [多选题]下列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食品安全标准可能由省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也可能由企业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0条规定,并非所有的食品营养成分都应当包括在食品安全标准当中,只有专供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标准才应当包括营养成分要求,故A选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C选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故D选项正确。

  • [多选题]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 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 解析:1.《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收买人收买前就有出卖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注意规定。二是收买人收买前没有出卖目的,收买后才产生出卖目的,然后出卖。这时候也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特别规定。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此时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B项说法错误,这时的收买行为与出卖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求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类型化关系。很显然,这时的收买行为是为了让妇女给自己儿子做妻子,这时的出卖行为是为了实现出卖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类型化关系。 2.《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并且应当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乙收买周某的目的是让周某做妻子;该目的本身就具有非法性,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3.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或残废,对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可以在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没有必要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第二,该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原本就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该项规定就属于注意规定。二是刑讯逼供过失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原本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但该项规定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该项规定就属于法律拟制。第三,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然后产生伤害、杀害故意并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本题中,丙的刑讯逼供行为尚未构成刑讯逼供罪,此时就故意将乙打成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从重处罚。B项说法正确。A项说法错误,假如对丙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并加重处罚,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说法错误,丙的重伤行为是故意而为。D项说法错误,对丙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即可。 4.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乙属于犯罪嫌疑人并且被依法关押,其脱逃行为构成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2000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及200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托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题中丁是临时工性质的门卫,不属于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同时也未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所以不属于本罪的主体。丙在深夜上厕所时让丁帮忙看管乙,这种委托行为不属于监管机关聘用丁并委托其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虽然丁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是为乙的脱逃提供了帮助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所以,乙和丁构成脱逃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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