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不做会计处理 贷记"投资收益"120000元

题目: A公司2013~2014年发生下列投资业务: (1)2013年1月,取得B公司股票40万股准备长期持有,买价15元/股,占B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另支付印花税等相关税费60000元,各种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该股票不能上市交易,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2)2013年3月15日,B公司宣告发放2012年度现金股利0.3元/股,并于4月20日收到所发放的现金股利。 (3)2013年1月,购入C公司股票800万股,占C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0%,买价18元/股,另支付相关税费1000000元,各种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2012年12月31日,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70000000元(与其公允价值不存在差异)。 (4)2013年4月,C公司宣告发放2012年度现金股利0.25元/股。 (5)2013年6月30日,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票的现值为590000元,C公司股票的可收回金额为138000000元。 (6)2013年12月31日,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票的现值为6000000元,C公司股票的可收回金额为132000000元。 (7)2013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000元,C公司发生净亏损4000000元。(8)2014年4月5日,A公司出售所持有的C公司全部股票,取得收入35000000元,款项已收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1.对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400000×15+60000=6060000(元) 2.对C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8000000×18+1000000=145000000(元) 3.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能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为A公司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4.成本法下,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的现金股利全部计入投资收益。 5.权益法下,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若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6.2013年6月30日"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的账面价值=6060000(元);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6060000-5900000=160000(元)。 7.2013年6月30日"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的账面价值=145000000-2000000=143000000(元);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143000000-138000000=5000000(元)。 8.2013年12月31日,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票的现值为6000000元,高于"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的账面价值5900000元,但原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得转回,故不做会计处理。 9.2013年12月31日,A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票的现值为132000000元,低于"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账面价值,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138000000-132000000=6000000(元)。 10.由于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所以B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A公司不做会计处理。应确认C公司发生的净亏损=4000000×40%=1600000(元)。 11.A公司出售C公司股票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00000+6000000)11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C公司) 16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C公司) 43000000 投资收益 4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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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属于其他应付款核算范围的有( )。
  • 暂收款项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应付租金

    应付其他单位款项

    出借包装物押金

  • 解析:其他应付款主要核算除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上述款项均不属于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

  • [多选题]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解析: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多选题]方先生为某公司雇员,每月工资3000元。2014年该公司开始实施雇员持股激励,实行股票期权计划。2014年6月28日,该公司授予方先生股票期权5万股,授予价2.5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4年12月28起方先生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4年12月28日,方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5万股,当日股票在上证交易所的公允价格为6元/股;2015年3月份因拥有股票而分得股息5000元;2015年4月份,方先生转让所有股票,取得转让净收入45万元,同月转让其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30万元,在境外未缴税款;2009年12月底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此外,方先生还担任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9年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15万元,方先生将其中的5万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红十字事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 接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

    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净所得

    因拥有股权而获得的股息

  • 解析:1.选项A,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选项B,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鉴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健全,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研究,因此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选项D,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境内股票的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外股票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0%=60000(元)。 3.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50%=500(元)。 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方先生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0%)-50000]×40%-7000=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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