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争议,依合同法规定()。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地。诸如合同的履行地点、履行时间问题,我们首先应该看题目中有没有约定或后来达成约定,再看交易习惯,也可以适用《合同法》62条。《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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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下列物权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主物权的范围。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担保物权(CD两项)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A项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该权利是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不能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离。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权具有与担保物权共同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剩下的就是地上权(B项)作为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是主物权。
[单选题]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如何处理?()
A.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B.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C.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共同继承D.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
解析:本题考查胎儿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掌握继承的本质是做对题目的关键,胎儿出生后死亡应当发生继承,按照一般继承的方式分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单选题]收益权能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它()
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依法由非所有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