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杂法

题目:《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请问其规定的"六禁"属于哪篇?

解析:《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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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李某系未成年人,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李某的证言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选项A中,王某因受到欺骗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B中,作案工具是物证,不是言词证据,故侦查人员虽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搜查的行为,但该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不属于我国法律排除的证据范围。选项C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根据该供述而查获的作案工具,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

  • [多选题]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 造纸厂厂长

  •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作出了规定。本题中,甲、乙、丙等人阻止造纸厂生产,并将工人李某打伤,经该厂厂长举报,结果甲和乙两人分别被公安局处以拘留15日、5日的处罚,丙未受到处罚。而甲对处罚不服起诉。李某作为受害人,与被诉的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应成为第三人;同时,造纸厂的厂长只是举报人,与被诉的处罚决定也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对此,考生很容易作出判断。较易出现问题是,乙、丙是否能成为第三人的判定。乙、丙都参与了违法行为,但结果却不同,乙受到处罚,而丙却未受到处罚。通常情况下,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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