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正确答案 :C
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解析:A项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B项已经齐备了分则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既遂;C项是犯罪预备;D项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属于未遂。
[单选题]下列哪些情形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B
为索取赌债非法扣押他人,致人重伤的
解析:A项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犯;B项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应当数罪并罚;D项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多选题]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AC
使用假币罪
盗窃罪
解析:甲明知“HD”开头的假币而故意将其存人ATM机的行为并计再用信用卡取钱,从而使假币有进人流通的可能性,该行为属于以假币换取真币的欺诈行为,应构成使用假币罪,因为“使用”是指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其后,甲又从ATM机中取出真币6000元,题中明确表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即甲是盗窃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故A.C项正确。另注意D选项的“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属于《刑法》第171条第2款的罪名,其构成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多选题]甲因与其所在工厂的老板娘发生争吵,决定寻找机会报复。一天,甲将车间里几台机器的螺丝拧掉带回家去,致使设备无法运转,造成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甲怕自己受追究,提出乙经常在车间徘徊,且有机会作案。但甲说这些话时始终不敢正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遂觉得甲有重大嫌疑,将甲带回查明情况后,甲的罪行败露。甲的行为不应定性为()
正确答案 :ABC
A、诽谤罪
B、诬告陷害罪
C、盗窃罪
解析:《刑法》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本案中,甲有使乙受刑事追究的意图,但情节并不严重,公安机关人员及时发现情况,乙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甲出于报复以盗窃的手段破坏生产经营,依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应该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定罪处罚,而不应按其他罪来处罚。因此,本题答案是ABC。
[多选题]下列中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正确答案 :BC
B、某公司为宣传自己的产品,于元宵节的时候举办大型花灯展,但其活动场所是经改建的一处仓库,并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检验,也没有安全通道,结果在众人参观花灯的时候,房子坍塌,结果造成15人死亡,20多人重伤,应对该公司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负刑事责任
C、某化工厂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某日发生化学物质泄漏,造成10人中毒死亡,25人昏迷不醒,应该对工厂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虚假破产、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20个条文。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考生需要关注一下。《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未规定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因此,B选项是不正确的。《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规定,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款也并未规定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因此,C选项是也不正确的。《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D选项是正确的。
[单选题]金某绑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儿子,要求其交付赎金100万。后又念及自己与金某是多年的朋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质上帮助过自己,觉得这样做良心不安,于是将金某的儿子送回了金家。则金某的行为属于
正确答案 :C
C、犯罪既遂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金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通说,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是否勒索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既遂。本案中,金某已经控制了金某的儿子,并向其家属提出了勒索要求,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犯罪中止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时间条件,即犯罪中止必须出现在犯罪过程当中,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故本题答案是C。
[单选题]养花专业户施某的养花远近闻名,以致许多人觊觎他的花,为了防止别人偷花,施某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付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施某对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正确答案 :B
B、间接故意
解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向来不容易区分。二者在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有所预见以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仍有本质区别。间接故意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一般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后者往往认识不足。间接故意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采排斥态度。本题中施某明显是知道行为的危害结果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不选C,而且施某的认识还是比较清楚的,对于结果发生也不违反其内心意愿,所以答案不是D而是B。施某私拉电网的行为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偷花,故A不对。
[单选题]某公司为了“省电”,通过某个技工在电表上安上了一个装置,使得电表上显示的每个月的电量比其实际用电量减少了一半,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少缴了15万元的电费。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D、该公司不构成犯罪,但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处罚
解析:《刑法》第64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时,才可以对其以单位犯罪处罚。《刑法》第264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皮肤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264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这两个批复来看,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D是本题的答案。
[多选题]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ABCD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害其丈夫赵某。王向周提供毒药准备好,但周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而是将毒药抛弃,王某、周某都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分子自以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但客观上该犯罪不可能进行到底,不是犯罪中止
抢劫罪犯认为犯罪条件不成熟而停止犯罪的,是犯罪中止
基于杀人的意思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仍然受重伤的,行为人不是犯罪中止
[单选题]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正确答案 :A
7年
解析:《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方式称为先并后减。用合并执行的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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