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乡人大主席团 1/5以上乡人大代表联名
题目: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提出对乡长的罢免案的主体是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
解析: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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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
[多选题]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转移给他的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
[单选题]某河流拟建的水电站涉及水土保持,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哪一选项是合法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本题中拟建的水电站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而并非如选项A中所说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所以A选项错误,不当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因为本题中拟建的水电站涉及水土保持,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本题中,该河流的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水电站属于该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而不是省略不做,所以选项C表述不准确,不当选。对于D选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本题中,负责审批部门下属的环境技术研究所必然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所以建设单位不可以委托其提供技术服务,选项D不合法,不应当选。
[多选题]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回答第(1)~(5)题。
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
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B选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用人单位乙公司负举证责任,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李某与乙公司之间的争议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乙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非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选项错误。
[多选题]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
(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
(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菜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解析:1.《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其审前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案卷材料中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因此,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处理方式错误,正确做法是根据辩护人申请,对涉嫌非法取得的证据先行当庭调查。
2.本题的法律依据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7~11条。《刑诉解释》第101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3.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及《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本案中,法院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上述条款第(4)项的要求,且未能达到排除合同怀疑的程度。因此,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以及《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已作了规定。本案中,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何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有的定案证据有些并未查证属实(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现存的何某不在场的证据与"何某实施盗窃"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得不到合理排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得出"何某实施了盗窃行为"这一唯一的结论。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从而使证据具备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证据的关联性是由案件事实所决定、派生的。犯罪事实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下发生,并与一定的人、物等外界环境发生作用,必然会留下相应的印象、痕迹等。这些印象、痕迹有可能在诉讼中以不同方式转化,从而成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对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法院认定不具有关联性是不适当的。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都证明了案发时何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可能实施盗窃行为,直接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它们通过证明案发时何某不在犯罪现场,能够实际起到使何某被指控的盗窃行为不可能发生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