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题目: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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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海关在查验进口货物时,发现了假冒商标的货物。依世界贸易组织TRIPs的规定,有关边境措施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哪几项?()
即使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海关也可依职权中止放行假冒商标货物
不得允许侵权产品在未做改变状态下再出口
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根据TRIPs第46条、第51条、第59条的规定,对于假冒商标商品,除例外情况外,仅仅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并不足以构成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的理由;也不得允许侵权产品在未做改变状态下再出口;对于中止放行程序的启动,既可以是由权利人提出,海关也可自行采取行动。对于海关是否中止放行出口的侵权产品,TRIPs规定各成员有自由制定程序和规则的权利。AC正确。
[单选题]下列哪一位犯罪人可能被假释?()
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有可能被假释
解析:本题考查对假释主体条件的记忆。《刑法》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多选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ABD选项内容涵盖了《刑法》第54条的规定,选项C表述错误,应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项中少"领导"二字。
[单选题]关于证据种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犯罪嫌疑人用于诈骗的空头支票是书证
解析:其中A属于电子数据,B属于视听资料,D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多选题]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作者的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可知,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演唱歌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行为;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本题中,在飞机上播放音乐的行为即属于后者。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无论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均属行使表演权的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据此,选项A中,公开播放行为未征得著作权人(即该歌曲的创作者王某)的同意,即使航空公司购买的是正版录音制品,也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选项A当选。其次,选项B考查了录音制作者的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可知,他人出租录音制品的,必须征得录音制作者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据此,选项B中,乙公司购买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侵犯了录音制作者的出租权,选项B当选。再次,选项C考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知,选项C中,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选项C不当选。最后,选项D考查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丁学生的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歌曲创作人王某、录音制作者花同公司以及表演者张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选项D当选。
[多选题]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1)~(3)题。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在买卖合同中,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的标的物时,买卖合同并不因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而无效,即出卖人享有处分权并不是债权合同生效的要件,出卖人订立的无权处分债权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买卖合同解释》的上述规定建立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之上,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时应当认定,效力待定的是物权合同(物权行为),而非债权合同。因为物权变动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债权合同属于负担行为,其内容为订约当事人为自己设定义务,故其效力不以处分人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要件,若权利人不具有处分权,债权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物权合同属于处分行为,其内容为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因此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具有处分权,若权利人不具有处分权,则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本题中,即使张某作为承租人,不享有电脑的所有权,但是并不影响其与甲、乙、丙签订的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D是正确的。其次,选项C考查动产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知,张某虽非电脑的所有权人,但其将电脑交付给乙,乙善意得电脑的所有权,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
[多选题]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ACD,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为CD。《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根据上述规定,海难救助发生在营运中人身伤亡之前,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受偿顺序落后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发生在营运中人身伤亡之后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受偿顺序才可优先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A项表述不准确,错误。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优先于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B项错误。《海商法》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据此C项正确。《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可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