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以下行为中不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无权代理的概念,考生应当熟记,并与滥用代理权的情形相区别。一个是无权,一个是滥用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包括四种: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和表见代理。其中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类型。因为它尽管是无权代理,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确认其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本题中,D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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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殴打王五,王五受重伤花去医药费8万元,三人协商后约定,张、李各赔偿4万元,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此案应如何认定?()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侵权问题,当事人放弃一部分损害求偿权是本题的关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没有对他人产生不利,而且自愿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O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张三与李四属于共同侵权,对王五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三人协商后约定了张、李承担按份责任,属于三方合意行为,不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有效,对三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可以排除张与李的连带责任,所以应选择D。
[单选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为依据。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见,只有B项符合题意。
[单选题]张某有一头牛要卖,王某向李某声称张某要委托自己替他卖牛,李某不放心,托人告诉张某,张某没有否认,成交后,因李某不付购牛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由()。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同意他人的代理行为。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调回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又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延缓条件是某一事实成就,民事法律行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