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题目: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解析:《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题目中A、B、C三项的行为均为未经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符合前述法条中的第(1)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选。《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据此,D项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当选。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社会发展是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与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但是,法律的演进和发展对社会发展同时也起着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
根本动力是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同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推动;既有社会自然进化成分,又有社会理性构建成分:既有本土化内容,又有国际化影响
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和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到特别追求程序正义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解析:考查法律演进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多选题]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琼斯与李虹结婚后住在甲市B区,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所以不适用第267条的规定,采取的送达方式应和李虹的相同。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同上,因琼斯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适用第26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期的规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其他人需要接受委托的,只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民诉解释》第528条也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单选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解析:本题考点较为综合。其主要考点在于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要区分这三种行为,必须遵守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方法。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从这个客观行为来看,甲并未实施伤害行为。甲这个行为也不能算是过失行为,因为一般人也预见不到"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就会致人死亡。甲对崔某具有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无法预见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意外事件。但是,由于因果关系是对客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客观认定,所以无论甲对此能否预见,他的行为与崔某的死亡之间还是具有因果关系的。请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采取的是客观说.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只要客观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多选题]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普通合伙人份额的出质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生效,法律并未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是质权生效的要件,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拍卖时,其他合伙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D正确。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己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权,属于有权处分,只不过受"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条件的限制。据此,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为自己的财产设定质押权,不会产生善意取得的后果,C错误。
2.《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可知,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高崎转变成有限合伙人后,不能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形式,合伙人内部不得约定排除,D错误。
3.《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高崎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A正确。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在对外转让自己份额时,并没有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债权人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便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此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