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题目: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下题。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04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因此,林海应向乙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选项A是不成立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因此,选项B是成立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11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选项C是成立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0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选项D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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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马克思说:"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旧的法律可以作为新的社会发展的基础
解析: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故A项表述正确,B项错误。
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故C项表述正确。
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总之,法律渗透于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联结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传承文明,沟通未来。正是通过与经济、科技、文化和政治等社会领域,以及政策、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互动,法律改造世界,维护人权,由此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进程,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多选题]甲公司出售一批机器设备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总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请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质量保证期间,该批机器设备发生质量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甲公司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质保金乙公司可以不予支付
如果甲公司及时解决了质量问题,没有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及使用效果的,质保金应予以支付
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质保金需要支付
解析:1.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明文规定,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高,但本案中只超出了25%,故违约金合理且不属于可以调整的过高违约金。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后半段的规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能覆盖实际损失的,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故选A,其他均为错误选项。
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入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质保金作为一项违约责任,其属于对相对方的救济,如果对方明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属于自甘冒险,质保金应当支付。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ABC。
3.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下,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取回标的物,A选项错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2款,如果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卖人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D。
4.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入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由此可知,ABCD均不属于试用买卖。
5.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本题中乙公司已经超过了两年才将货物不符的情形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此时已无需承担所供货物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即该机器设备视为符合约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以上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多选题]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
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解析:1."乐安"号作为非丁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要通过丁国的领海,必须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平且连续地通过,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对违反其海关管理等事项进行必要管制,并行使紧追权。"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沿海国在毗连区内的海关管理制度,丁国有权行使紧追权,B正确。紧迫行为的主体,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C正确。紧追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公海时并非立即终止,而是可以追入公海,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在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D错误。
2.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规定在"知识产权"一章,包括知识产权的确权、转让和侵权三部分。依《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知识产权确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商标权争议发生在中国,原告主张对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进行保护,因此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国,故A对,B错;在知识产权转让中,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故C错,D对。
3.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其主要内容包括:(1)卖方在装货港完成交货,即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至船上;(2)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3)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4)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卖方应按照最低保险险别投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就风险转移改为了"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货物风险转移"。故根据题目中约定的对201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的适用,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风险转移,A对B错。在CIF贸易术语下,应当由卖方即A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并购买保险,故CD对。
4."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其构成要件是:首先,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其次,为共同的安全有意采取的措施;最后,损失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牺牲。为起浮抛弃的货物满足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并有效果地采取措施,A正确。"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恶劣天气打人海中造成的部分货物损失属于意外,是单独海损,B正确。平安险项下"单独海损不赔",不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C错误。固有缺陷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依《海牙规则》可以免责,固有缺陷也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之一,因为卖方承担质量担保义务,因此应当由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D错误。
[多选题]"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3条。
[多选题]张甲和王乙发生纠纷,张甲将王乙诉至法院,一审胜诉。王乙不服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二审法院发现刘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那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应当将其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并依法作出裁判
不能将其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应当直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解析:本题考查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单选题]甲与乙就合同纠纷签订管辖协议,约定由甲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A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甲住所由A地迁往B地,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是:()
A地法院
解析:考查管辖协议。根据《民诉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正确,BCD错误。
[单选题]甲国公民马里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的管理,下列哪项符合《出境入境管理法》?()
马里在友人张某家住宿后,也可由张某在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外国人法律地位。A错误,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B项正确,留宿人也可以在24小时内办理登记。C错误,马里所持的是旅游签证,不能工作。D错误,依该法第28条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必须是法院决定不准出境,才不能出境。
[多选题]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才智。"周永康要求,"密切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更多理论上的真知灼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通晓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问题:根据以上材料,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请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解析:本题要求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答案不仅仅是回答概念性的知识,一定要回答有关领导在讲话中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并联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需要考生回答考生个人对这两者的理解及具体如何做的认识。考生回答时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实例等进行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