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更不可能是万能的 法律具有局限性,在某些社会问题方面可能无能为力,如在私生活和夫妻感情方面

题目:对于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社会作用又体现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就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中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必须依赖于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要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而且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法律调整社会不仅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而且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并不总是最经济和最优的选择。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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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
  • 某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4500名人民代表,现有500名人民代表联名,则可以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

    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本级人民代表450名,经100名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的规定,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该市的人大常委会罢免,而不是直接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故A项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议案的提出需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必须有1/5的人大代表提议,而本题中100名人大代表达到了法定的数目,所以能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故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辅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而不能最终决定,所以,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初步结论,最终结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即其没有权力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选项D错误。

  • [多选题]关于敲诈勒索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以实施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为要挟,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并被迫事后交出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到外地,但并未限制人身自由,同时谎称其被绑架向家属勒索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没有债权的事实基础,胁迫他人出具债券凭证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设立赌博骗局,并向被骗的被害人胁迫索要赌债,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 解析:本题考查敲诈勒索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74条。

  • [多选题]李某因强奸罪在甲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越狱而逃,后来在乙地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如果乙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办理逮捕手续

    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即使其行为又该逮捕的,也不需办理逮捕手续

  • 解析:这是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叉犯罪是否需要办理逮捕手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劳改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羁押劳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执行。当时没有查明犯罪人系脱逃的劳改犯,其所犯罪行叉应该逮捕的,可依法办理逮捕手续,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 [多选题]甲乙为夫妻,婚后甲经商取得成功成为富商。以个人名义购得三套房屋,乙不知情。因甲与丙有染,为达到与乙离婚之目的,伪造发生巨额债务之证据并用其经营商铺抵债,此外,将其中一套房屋赠予丙,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另一套房屋擅自转让给丁,丁已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此事后被乙发现,在离婚前,乙的下列主张应予支持的有:()
  • 乙因甲伪造巨额债务可行使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

    乙可对丙主张返还房屋请求权

    乙可主张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解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行使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丙虽为受赠人,但不为善意取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丁为善意取得人,其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合同无效。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 [单选题]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支票上欠缺付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 解析:《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而不是支票无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但支票有效,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84条规定,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86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

  • [多选题]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1)~(3)题。
  • 年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解析:ABC考查合伙事务的委托执行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可知,虽然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即是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由除王某以外的三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合伙人决议是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也不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A选项错误。同理,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损失,B选项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合伙人决议合法有效,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若其日后的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即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考查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D选项正确。

  • [多选题]唐宋律的自首制度中,有以下原则规定:()
  • "不实不尽"的,仍成立自首

    "不尽"的,仍成立自首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宋律的自首制度。唐宋律的自首制度中,规定有"不实不尽"的,仍成立自首的原则。与今日的刑法自首规定不同。所谓"不实",指自首内容性质不真实,如盗牛称盗羊;所谓"不尽",指自首内容数额不真实,如盗三头牛称盗一头牛;唐宋律规定:比照"不实不尽"的状况,针对已经供述的真实内容成立自首,适用自首原则减免刑罚;其余"不实不尽"者,不依自首原则减免刑罚。故正确选项是AC。

  • [多选题]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 解析: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结合本题.A选项正确。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的主要区别是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诉讼当事人资格,与具体的诉讼无关;当事人适格则是作为具体诉讼的当事A资格,就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诉讼相联系进行判断。由此可知,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适格的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具有当事人能力则不一定是适格的当事人,结合本题,B项错误,c项正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而言以当事人是否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标准,但在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当事人。例外情况的判断标准主要可以分为:第一,根据当事人意思或者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具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第二,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者组织。由于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多样,并非只有法律规定,所以D项错误。

  • [多选题]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 解析: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一审程序,A项并不体现普通程序的重要性,故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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