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北京市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有权罢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题目:关于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下列做法或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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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甲欠乙人民币1800元,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 解析:依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甲明知是假币而用于还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构成持有假币罪。因此,A选项正确。

  • [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关于此处的"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的异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这两个"拘留"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或妨碍诉讼"。本条规定的"拘留"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是对其违法责任的追究,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

  • 解析:本题考查拘留。考生应当注意把握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带有惩罚目的,只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是临时性措施;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适用的"拘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终局性惩罚措施。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本条规定的"拘留"并不是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因此C项也错误。

  • [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 确认房屋所有权的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

  • 解析: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A项正确。B项反映了简易程序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的特点,但要注意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也可以再次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而不仅限于派出法庭。

  • [单选题]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 解析:A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见,公司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非在股东认缴出资之后,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签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的5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公司签发给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仅需载明严某自己的姓名与缴纳的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性质。有价证券是指表示民事权利,代表一定财产性权益且行使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证券。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表一定权利,例如债权、股权、物权等,是证券的一种。第二,具有权证一体性。即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体,行使权利离不开证券,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与文书结合在一起。第三,具有流通性。例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资证明书则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首先,它本身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无直接的密切的关系,仅记载一定的法律事实,起证明作用,不符合有价证券权证一体的特征。其次,不具有流通性。《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且股权的转让不以出资证明书的存在为必要。因此,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证书,而非有价证券。D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关系。依据《公司法》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求。从实质上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必然基于股东的投资,因此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要看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投入资金。股东所享有的股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出资证明书虽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之一,但不设定股东资格。本题中,若严某已经实际出资,即使出资证明书被遗失,其也并不丧失股东资格。B选项说法正确,本题当选

  •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哪些选项是属于共同犯罪的?
  • 甲和乙预谋杀害丙,到约定时间乙改变主意,放弃这个想法,没有前往。甲独自将丙杀害

    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人实施了抢劫

    甲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由于急于赶路指使甲逃逸,最终导致伤员死亡

  • 解析:在总则上,共同犯罪在理论上成立的要件包括: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即:第一,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第二,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第三,共同犯罪类型、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共同犯罪的类型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便不同。共同犯罪有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分则中由具体条款规定按共同犯罪处理,由此可知,A项错误,由总则理论可知,B选项属于共同犯罪,当选,C、D选项有分则具体条款规定按共同犯罪处理。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项。

  • [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 解析: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A项行为人在虐待被监管人员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38条第2款前段规定,犯前款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第238条第2款后段"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可见,前后两句情形的相同点是手段都有暴力性,对重伤、死亡都可以是过失,那么区分就只在于暴力是否与拘禁行为自身存在关联。第238条第2款前段的暴力是前款罪的暴力,也即非法拘禁罪本身的暴力;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暴力必须是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B项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的行为,是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应适用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有考生可能认为,反扭被害人胳膊就是一种拘禁行为。但是题干交代的是非法拘禁被害人之后,大力反扭胳膊致其胳膊折断,而不是为了拘禁被害人而采取反扭胳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C项行为人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且行为对被害人的损害较小,该结果在被害人承诺权限之内,因而对行为人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本题与2008年单选第5题的D项不同。该题中,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丁某成立犯罪,并不在于李某的承诺无效,而在于丁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了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因而不能阻却违法。

  • [单选题]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 解析:股东派生诉讼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与程序要求。《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在公司高管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本题中,公司董事之间矛盾不断,可能是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或者经营策略存在争执,未必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公司股东不一定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即便股东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也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先要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采取行动,在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作为时,公司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故A项错误。《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本题中,公司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且连续两年多无法解决,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李桃持有公司14%的股份,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据此,B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据此,股东如果要求财产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故C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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