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题目:根据法律和宪法,下列选项中关于人民法院的论述,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组织。D选项错误,《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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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质"长"剂"短
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
[多选题]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
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类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法院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2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单选题]某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但又担心证据不足,于是就先拘留了被告人。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拘留权
解析:本题考查有拘留权限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拘留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没有拘留被告人的权力。
[单选题]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A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银行应定期检查ATM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而甲作为持卡人,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根据题中信息可知,持卡人甲对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尽到了基本的谨慎及妥善保管义务,而A银行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方面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于甲的存款损失,A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没有过错,无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A银行向甲赔偿后,有权向该盗卡团伙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是与A银行建立的储蓄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仅有权要求A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权要求B银行赔偿。虽然甲的存款是被盗卡团伙在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但B银行对甲不负有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至于B银行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须分担A银行的损失,则应按照A银行与B银行之间的协议处理。因此,关于甲的存款损失,甲仅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而不能要求由A银行和B银行共同赔偿,故C选项错误。
[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根据自认的形式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明示的自认,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认。默示的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且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因此,选项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是明示自认,产生原告免于举证的法律后果。《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选项B,被告为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所作的承认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因此并未形成自认。故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选项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的说法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选项D的说法不构成自认,也就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多选题]下列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食品安全标准可能由省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也可能由企业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0条规定,并非所有的食品营养成分都应当包括在食品安全标准当中,只有专供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标准才应当包括营养成分要求,故A选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C选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故D选项正确。
[多选题]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
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
解析: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3)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这种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所以,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所以,B选项正确。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是特定的、自愿的、明确的。以往接受过管辖,并不代表现在会接受管辖。所以,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