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某报以"不可让反腐法律规则闲置"为标题,讨论了关于一些法律闲置的情形。比如,刑法上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际受到处罚的屈指可数。再如,为了纯洁干部队伍,我国法律曾在1988年就明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数额较大的礼品、隐瞒不报的,以贪污罪论处。但司法上真正进行刑事追究的却极为少见。全国人大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再度将此类犯罪范围扩大到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但此后仍难以见到依法追诉的判案。又如刑法修正案曾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从原来最高判处5年徒刑,提高到了10年。但由于我国长期没有建立官员的家庭财产登记、公告制度,司法机关通常是在查处贪污、受贿罪行时,才"意外发现"他们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真正单独以此罪判罚的案例同样十分鲜见。请结合以上材料谈谈你对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或法的社会效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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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A国。此时,B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北方省,分别从B国政府借款4000万美元与1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B国的商业银行借款5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未为偿还。甲、乙、A、B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涉及债务的任何双边或者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A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已经自动消除
甲国北方省的债务转由A国政府承担
乙国元首的债务专属A国政府承担
解析: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一般分为两大类: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其中包括对国家债务的继承。本题中,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一个新的国家A,则该国当然继承甲国与乙国的国家债务,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或者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务义务,具体是指以国家名义负担并用于整个国家或者某个地方的债务。而某一个地方当局为自身名义负担的用于地方的职务不属于国家债务。同样,以元首个人名义所借贷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国家债务。因此C、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答案是ACD项。
[单选题]《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那么,如果甲国在其领域内为乙国发射一颗气象卫星,但该发射没有成功。此时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甲、乙两国共同承担责任
解析: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这里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据此,虽然发射没有成功,但发射国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约规定,甲、乙两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根据以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解释宪法的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故选项A错误,不选。《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故选项B正确,当选。《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它却承担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属于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然而,派出机构是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从上述定义中可知,派出机构不同派出机关,它是由政府职能工作部门设立,并且通常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故C选项错误,不选。《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双重负责制,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也对上级检察院负责。故D正确,当选。这里还需要特别注意,根据《宪法》第127、128条的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异同在于:(1)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法院只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只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2)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单选题]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解析: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