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题目: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本案中乙公司的行为显然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因此,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本条第(1)或者第(2)项的规定,而丙公司符合本条第(3)项规定。这种行为叫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而A项中的仿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没有注册的商标冒称为经过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此种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它损害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因此A项不选。本题的真正考点在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此种行为应该如何处理。首先,上述法条已经将此种行为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在性质上已经不存在争议。其次,在对其进行处理,或者说,这类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方面是否会有所不同?《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由此可见,在承担行政责任方面,其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停止销售,但是不会被罚款,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又因为《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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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某公司拟独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 解析:《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而不是可以不设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东作出决议的应当将决议置备于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0、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以BC选项正确。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
  • 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贷款的

    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

  • 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故A正确。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也构成单位犯罪。CD两选项中,根据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自然人犯罪。

  •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 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本规定,选项A、D属于该条第2款的情形,所以不构成立功。选项B则属于该条第1款第1项的情形,构成立功。根据前述《意见》第4条"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所以,选项C不构成立功。

  • [单选题]河西区的张五与河东区的赵六因抢占车位在河北区发生争执,张五被赵六打成重伤住院,下列关于法院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 张五的母亲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见,起诉条件中要求原告必须是正确的,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A项中侵权法律关系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王五和赵六,适格的原告应为张五,张五的母亲以自己名义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故A项正确。 B项中被告不适格,但起诉条件中要求被告明确即可,不要求起诉时被告就一定正确。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正确,法院应当受理后查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不予受理。故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给出书面的裁定书,而不能只作出口头裁定。故C项错误。 作为侵权案件,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河东区法院和侵权行为地河东区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河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张五起诉到河西法院后,河西法院在受理前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若在受理后发现有管辖权的,才能移送管辖。D项中河西法院未受理案件,不能移送管辖,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故D项错误。

  • [单选题]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
  • 行政强制措施

  •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某公安局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项符合。

  • [多选题]王某、张某入室抢劫案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了取证,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 关于本案中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庭审理中,关于当天晚上的天气是雷雨相夹的事实,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法庭审理中,需要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解析: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A中证人证言直接来源于事实,是原始证据;这一证人证言能直接(从反面)证明案件事实:王某、张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是直接证据。B项中该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的房间,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原始证据,但是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只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房间),是间接证据。C项中共同犯罪人承认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然,如果其陈述的共同犯罪人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则是证人证言,如其陈述在此之前张某的其他犯罪行为。D项中,物证和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意思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本案中手表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时间)证明案件事实(案发时间),是书证。如果是以其受到损害的程度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 2.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李某的女儿虽然年幼,但是对伤害、抢劫的事实具有辨认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故A错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本案中,李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故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确认后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故C、D正确,当选。 3.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有: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并且为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庭审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A中只有对不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才不需要举证,实体性事实就算不存在争议仍然需要举证;B项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C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D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对人身伤害的初次鉴定没有特殊要求,只是重新鉴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 [多选题]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 解析:本题中,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的错误十分明显。《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D项正确。

  • [多选题]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被监视居住的期限都应当折抵刑期

    李某如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以外,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和取保候审完全一样

  • 解析:监视居住分为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故A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3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5、72条的规定,可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并不一样。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C、D项。

  • [多选题]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 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进行。因此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故A选项正确,当选。(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因此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据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故B选项正确,当选。(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而在各种权力和权利中,公权力是最容易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的。因此,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故D选项正确,当选。(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设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我国的法治事业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因此,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故C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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