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题目: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的是:()

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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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定了公民应当承担的某些基本义务,在这些基本义务当中,部分被归纳为公民所享有的"光荣义务",下列选项属于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光荣义务"的包括:()
  • 服兵役

  • 解析: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民义务。

  • [多选题]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

    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因神志不清而无效

    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

  • 解析: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神志不清而无效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成年人,不适用于未成年人。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 [单选题]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

  • 解析:本题涉及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了欠条,承诺偿还债务人所欠的金钱债务,且数目完整、日期清晰。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且对原合同中还款期限予以变更,都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了债的关系,不对承担人的履行负担保责任,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林某不负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乙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作为林某还款担保人的意思,故认定其为保证人实属牵强。本题还涉及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即对于甲公司在另案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在本案违约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林某及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而甲公司与原房主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责任应由甲公司自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

  • [单选题]下列说法中,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解析:考查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故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故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故D错误。

  • [多选题]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赠与。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题中,乙与甲签订协议约定:"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可见,孩子顺利出生是乙赠与行为成立的条件,乙的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孩子已经出生,故乙应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赠与,不得拒绝。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本题中,赠与协议是乙与甲之间,并非是乙与未出生的胎儿订立合同,故孩子虽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不能影响甲、乙之间协议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以及《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知,由于乙已经将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而受赠人孩子又未出现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事由,故乙不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退回八根金条。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同时,由于乙的赠与行为为具有履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即使剩余两根金条未交付,乙也无权撤销赠与拒绝交付,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 [多选题]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事实上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在选项A中,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乙丢失手机后,事实上不再占有手机,而是对直接占有手机的丙享有返还请求权,此时乙对手机的占有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选项B、C、D考查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1)以占有是否基于本权而作出,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是指占有的法律基础,即占有的法律原因,通常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监护权以及债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将无权占有再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划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2)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选项B中,甲拾得乙手机,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可知,甲应当将手机返还给权利人,故甲对手机的占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甲作为拾得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为了乙的利益变卖手机给不知情的丙,可见甲内心是以手机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据此,选项B认为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是正确的。选项C中,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甲将手机卖给丙后,权利人乙仍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故丙对手机的占有属无权占有。同时,因丙属于不知情的受让人,故其占有手机时并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应属善意占有。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中,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可知,丙将手机交给丁维修,丙、丁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依据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在丙不履行支付维修费的债权时,丁有权将手机留置,因此丁留置占有手机属有权占有。同时,丁作为维修人,对手机的占有并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占有,而是以留置权人的意思进行占有,故属他主占有。据此,选项D认为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是正确的。

  • [多选题]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 解析:本题容易成为异议题。对于单方允诺的效力以及效力产生条件,我国现行法除悬赏广告外,未作明确规定。笔者倾向于承认符合一定条件的单方允诺的效力。郭某父亲作出了单方允诺,而甲努力实现了单方允诺中的指定状态,此时郭某的父亲就应当履行允诺。依此,B、C选项正确,而A、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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