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信贷资产质量 资产负债比例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题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对下列哪些事项实行监管?()

解析:考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1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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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年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变更分支行所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规定。A选项错在第20条规定的是"2年"而不是"3年"。C选项错在第21条规定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而不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单选题]关于我国假释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假释制度问题。《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刑法》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多选题]检察机关在审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经法定程序鉴定认为其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决定对其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如果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赵某进行诊断评估,判断其是否可以解除强制医疗

    赵某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A正确。根据第287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的规定,B错误。根据第288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规定,CD正确。

  • [多选题]某税收部门对A、B、C三家个体户进行罚款,
  • A、B为上诉人,税收部门为被上诉人

    C不是上诉人,C仍为一审原告

  •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行诉若干解释》第65条。

  • [单选题]甲公司申请县法院强制被告乙公司履行归还欠款200万元的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丙公司的财物扣押,并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物灭失。丙公司请求法院赔偿。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因无法执行回转,应给予丙公司国家赔偿

  • 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丙公司的损失由法院原因造成,且无法执行回转。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给予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多选题]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
  • 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 解析:选项A、B、C考查的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侵占罪是将自己保管的他人物品或者自己捡拾的脱离占有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罪则是怀着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平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以,选项A、B的行为人都有明确的盗窃故意,他们也都明知别人的钱包、手机是用来占座的,别人并未抛弃该钱包、手机。所以,这是非法获取有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选项C中,乙确实已经遗忘了自己的手提箱。但是,该手提箱已经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甲的取财行为仍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有人占有物的行为。所以甲构成盗窃罪。选项D考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行为必须具有被害人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购树人花了3万元钱买到了树木。他并无经济损失。所以,他不是被害人。真正的被害人是乙。但乙并无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的行为。他的树木是被甲盗卖给购树人的。所以,对于乙而言,他的财产是被盗窃了。故,甲构成盗窃罪。

  • [单选题]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 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被视为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同时,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足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所以,A选项正确,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是一种默示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上继承的一种。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是领土的变更,领土因五种情形而变更:合并、分立、分离、独立、部分领土转移。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以下两大类:(1)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的继承,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的继承,一般继承。(2)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继承。所以,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西甲"有效力,B选项错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规则:(1)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2)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生效的条约,条约和国际协定尚未在缔约国之间生效之前,不得进行登记;(3)此类登记可由任何一缔约国或联合国依职权进行。一缔约国已进行登记,则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义务。条约或国际协定由联合国依职权进行登记后,免除其他所有缔约国的登记义务。(4)条约登记后应发给由秘书长或其代表签署的登记证明。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但显然签订的国际条约效力与在秘书处登记没有关系,只是生效的条约必须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不仅仅需要9个理事国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

  • [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 解析: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第65条,因为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约定代为履行的,原债务人甲公司并不知晓,此时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适用《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丙公司代为履行,甲公司不知晓,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除甲公司事先明确反对,或者与乙公司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以外,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有效。同时就履行的内容和费用,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进行追偿。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但是,如果丙公司的履行有瑕疵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并不知晓,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他人承担额外的债务。此时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乙也可以选择向甲公司主张履行原来的债务,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没有消失,故选项C错误。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后,致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消灭的,丙公司可在原债务的范围内,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但是因违约产生的费用,只能由丙公司自己承担,因为作为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尽到此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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