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审案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日本 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宪法权利受害后向宪法法院等机构提出控诉,如法国

题目:以下关于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正确的有哪些?()

解析:考查宪法实施保障。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法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下列关于法产生的规律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 随着法的发展,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完全独立

  • 解析: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 [多选题]夏某与董某系邻居,一日夏某将独自在家的董某之女(4岁)拐骗到远郊游玩,并用报纸上剪下的字拼成恐吓信寄给董某,称其女被绑架,让董某将10万元钱放在某处的垃圾箱里赎人。此事被夏某的同事马某暗中看在眼里,于是马某不动声色地跟踪被害人董某,在看到董某将赎金放好后,即刻席卷而去。当夏某到放赎金的地方取钱时没有看到钱,以为董某报警,害怕事情败露,即将董某之女杀害。则对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

    马某构成盗窃罪

  • 解析: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

  • [多选题]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认定其为非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予以公告。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对此事项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选项AC正确,BD错误。

  • [多选题]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定。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的负债达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 设立甲企业的必要条件包括:()

  • 住所

    必要的从业人员

  • 解析:1.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企业章程,也不需要有固定的经营期限,所以BC选项不正确。 2.考查个人独资企业工作人员的行为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买卖合同有效。 3.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执行。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AC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

  • [多选题]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于2000年3月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李某的妻子刘某,没有指定受益人。至2003年1月,李某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2003年4月刘某因生病住院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终身残疾,李某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交纳2003年1月至4月的保险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李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刘某如果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及其儿女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要求李某支付保险费

  • 解析: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

  • [多选题]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 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选项A: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以假药论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故,选项B正确。选项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由于工业酒精对人体危害极大,能够导致饮用者死亡、失明等,因此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在纯净水中掺入工业酒精,冒充白酒销售,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选项C错误。选项D:地沟油是从饭店的泔水、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中提炼、加工出来的潲水油。广义上,"地沟油"还指从劣质猪肉、动物内脏及其皮经简单加工提炼出的废弃动物油脂以及经过多次反复使用超过规定使用次数的煎炸油脂。因此,虽然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但是地沟油具有毒害成分则是肯定的。因此,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应当对甲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 [单选题]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
  • 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的指引作用

  • 解析: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的行为为自身的行为,不涉及他人的行为,故不可能体现法的评价作用。因此B项的说法不正确。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的行为非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故不可能体现法的预测作用。因此C项不正确。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的行为非违法者的行为,故不可能体现法的强制作用。因此D项不正确。 2.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是由历史传统决定的。在我国,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此为司法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此为行政解释。本题中,某地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从解释主体上就可以知道这既不属于司法解释,也非行政解释,而仅仅为一种非正式解释。因此A项、B项的判断都不正确。而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经常运用的推理主要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等。与归纳推理不同,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而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具体来说,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题目告诉我们:"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针对这一推车前行的行为,交警部门作出不属于"酒驾"的解释。这个思维过程没有直接运用类比推理,因此C项不正确。 3.A项涉及法律规则。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被区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仅仅为一般的个人认识,现在尚不是法律规则。据此分析,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当然不属于民法商法规则,A项不正确。B项涉及立法议案。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根据题目所给的材料,高经理为某公司,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身份。本题中,高经理起草《酒后代驾服务规则》的行为不是提出立法议案的行为。据此分析,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是立法议案,B项说法不正确。C项涉及法的渊源。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法律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本题中,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明显为个人行为,非为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据此分析,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是法的正式渊源,C项说法不正确。D项涉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序,制定、修改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本题中,高经理起草《酒后代驾服务规则》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立法活动,《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仅为一个人的学理性的表达,非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据此分析,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D项说法不正确。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