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该河南酒厂的行为已经构成欺骗性交易行为,茅台酒厂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该酒厂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该河南酒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题目:张某喜欢喝茅台酒,其朋友王某送了张某一瓶,告诉张某是在某展销会上购买的,该柜台上标有"贵州茅台酒厂直销"。张某喝后发现该酒味道不像茅台酒,经仔细辨认,发现酒瓶上的名称是"芽台酒",系河南某酒厂生产销售,该酒与茅台酒的包装几乎一模一样,不仔细辨认根本没有办法分别。张某喝后出现头痛、视力模糊等症状,花去医药费1000元。经鉴定,该酒系劣质白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该河南酒厂的行为构成了欺骗性交易行为中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行为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被侵害的经营者即贵州茅台酒厂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要求该河南酒厂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张某作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要求该河南酒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消费者无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根据以上分析,AB选项中对该河南酒厂的行为认定都是正确的,但是对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的陈述是错误的;C选项中对该河南酒厂的行为认定和法律责任的陈述都是正确的,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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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剌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解析:本案中,甲显然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即使乙没有死亡,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或者中止,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选项C错误。本案不能认定为不能犯。所谓不能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实施犯罪,但就行为的性质看并无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可能性的情况。由于该行为现实上不能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因此不受刑罚处罚。例如甲试图杀死某乙,他专门做了一个小布人,然后每天叫着乙的名字,对着小布人扎针。甲有杀人故意,但无真实的杀人行为。甲这种情况被称为迷信犯。由于这种行为根本不能发生致人死亡的法益侵害结果,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杀人行为是能够杀死乙的,所以不能认定为不能犯。故,选项D错误。由于甲是多方杀乙都不能杀死,而后被迫放弃的,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判断犯罪是中止还是未遂,应当采取主观说。即,要看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还能否继续将犯罪进行下去。本题中,甲显然认为自己力不从心,因此放弃犯罪,所以是未遂。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多选题]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
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本质上属于违约
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有选择权
解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本题中邓某与K公司约定终止劳动关系后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属于竞业禁止条款,邓某违反该义务,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以D选项正确,该竞业禁止义务仅由邓某一人承担,Y公司当然不对K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所以C选项错误。K公司研发的配方属于K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邓某和Y公司,邓某将K公司的配方用于Y公司,不仅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Y公司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所以A、B选项均正确。
2.本题中邓某违反与K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规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基于这一行为K公司与邓某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邓某终止劳动合同后侵害了K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Y公司使用K公司的配方,该行为亦属于侵犯K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A选项正确。对于K公司来说,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可以选择要求邓某由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责任,K公司如果做此选择,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K公司也可以选择同时要求邓某和Y公司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一起普通的侵权诉讼,不需也不能先申请劳动仲裁。基于法律关系的竞合,K公司享有选择权,所以B选项正确。本题中K公司选择要求邓某和Y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邓某要求先劳动仲裁的主张当然不能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至于"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没有任何根据,所以C选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解析: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故AB项表述均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C项错误在于,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无权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故D项的表述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