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法系就是指一国的全部法律体系

题目:关于法系这个概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解析:法系不是法律体系的简称,前者是一个比较法的概念,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归类,后者则指一国全部现行法的整体。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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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 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并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 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情况。根据《高检规则》第40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第402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由此可知,答案为BC。

  • [多选题]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根据第175条和第176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公安机关和被害人。

  • [多选题]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特定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决定,具备选项所列哪些情形,才构成延期审理?
  •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刑诉解释》第254、255条可知,CD项是延期审理的情况。

  • [单选题]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得该剧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予以发表。现问,应如何看待丙的行为?()
  • 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 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因未经原著作权人和演绎著作权人同意,丙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甲和乙的权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多选题]甲、乙、丙(均系未成年人)某日一起到所住楼房的15层电梯间的走廊里玩耍。玩耍过程中,3人拿了走廊中的3个啤酒瓶,一起从电梯间破损的窗户往下扔。住在底层的丁恰好怀抱2岁的儿子戊走出楼房。其中一个酒瓶正砸在戊的头上,致使其当场昏迷。丁立即将其送至医院,但抢救无效,于第三日死亡。因无法认定是谁造成损害,故就损害赔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戊之死亡的责任应由甲、乙、丙三人的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戊住院期间支付的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丁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和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甲、乙、丙三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即从楼上往楼下扔啤酒瓶,但又不能证明是谁扔的啤酒瓶导致戊的死亡,故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负连带责任。由于甲、乙、丙均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A选项正确。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中,受害人死亡之前住院花费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均应赔偿,故B选项正确。致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用,故C选项错误。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 [单选题]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9年起在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2006年因妻子生病亟须用钱,加上需要照顾病人无力继续经营,因而经协商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0年5月,赵某在经营过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他们应怎样确定被告?()
  • 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 解析:考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当事人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59条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赵某与崔某都是被告,属于当事人,并非证人。

  • [单选题]质监局发现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遂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1个月。有关质监局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采取该行为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 解析:调查取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必经阶段,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质监局对王某生产的饼干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已经在事实上影响了王某的权利义务,先行登记保存将限制王某对该财产的使用。A选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条件是:(1)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3)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必须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不能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B项错误。C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故该选项正确。法定登记保存期限为"七日内",题干中一个月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D项错误。许多考生对D项提出异议,认为该项正确,主要理由是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上,"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调查过程当中的强制,是"扣押"的一种形式,但《行政处罚法》对其期限进行了特殊的规定,故"先行登记保存"不再适用《行政强制法》"三十日"的一般规定,D项错误。

  • [多选题]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区政府作出,应以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D项正确。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C项错误。

  • [多选题]因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关于该公司的清算,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公司股东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

    公司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

    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备案后,清算组即可执行

  • 解析:《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无此权利,故A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但清算组本身是一个多人组成的组合,不太方便代表公司,所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据此,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而不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据此,债权人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故C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186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据此,法院组织清算时,清算方案应当报法院确认而不是备案,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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