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
题目:通达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以销售进口汽车为主,市政府认为这样不利于本地汽车生产企业的发展,作出如下决定,通达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必须销售一定数量的国产汽车。通达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决定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中有权以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有()。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原告。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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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耿涛于1986年购买一处房产,于1988年6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耿涛迁往外地居住,将房屋租赁给其朋友翟继光,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翟继光保管。1999年9月,翟继光向某市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该局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翟继光、耿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该局经过审查,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向翟继光核发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作废存档。2005年,翟继光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因翟继光到期未还贷款,信用社起诉翟继光还款。法院判决翟继光还款。判决生效后,翟继光仍未还款。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将抵押房屋拍卖。此时,耿涛才知道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并将房屋抵押贷款的事实。2006年4月,耿涛向市房屋管理局申请撤销核发给翟继光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局予以拒绝。耿涛于2006年6月以其没有与翟继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房屋管理局向翟继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耿涛又对翟继光和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翟继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认定翟继光与信用社的房屋抵押无效。之后,耿涛向刑事侦查机关举报。
解析:1.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翟继光与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所以选项A错误。耿涛与市房屋管理局就变更房屋产权形成的纠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侵权纠纷。所以选项D错误。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耿涛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无因管理关系。所以选项E错误。2.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系欺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合同。3.本题考核抵押的效力。本案中虽然翟继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依据公示公信原则,信用社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其可以享有该抵押权。且翟继光的行为造成了耿涛的损害,所以耿涛有权向翟继光请求损害赔偿。4.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提起。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间是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耿涛于2006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在知道后当年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没有超过最长时效20年。因此,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即便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会丧失起诉权,且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所以选项E错误。
[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非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故选项A错误。
[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解析: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所以选项B错误。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所以选项D错误。
[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理论,下列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
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而违约金没此限制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1)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4)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体现在行政行为需要经过强制执行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