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在当代社会,法的现代化表现为法的西方化
题目: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解析: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有两种类型: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而且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尽管西方法的现代化程度很高,但是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法的西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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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国公民李某在丙国向乙国公民王某签发一支票,后王某向丁国银行支取时,该银行以李某根据甲国法律尚是未成年人为由,主张该支票无效,王某则以根据丙国的法律李某已经是成年人提出抗辩。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
适用丙国法
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
[单选题]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教育部为被告的案件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删除了原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本题A项是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C项只是乡政府,也不是确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D项则确定属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某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某甲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某甲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某、赵某、王某乙、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某甲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乙胸部。后王某乙在送医院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王某乙死亡时18岁。后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某甲予以逮捕,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害人王某乙之父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
(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
(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
(3)此案是由王某甲个人赔偿,还是由国家赔偿?
(4)如王某乙之父提起赔偿请求,应提交何种证明?
(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
[多选题]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已经被用尽,不能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项错误。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原仲裁协议效力同样用尽,当事人不能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D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解析:选项A:张某这种情况在刑法上被称为"承继的共犯"。由于张某在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时,明知甲的抢劫行为尚未结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张某和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在张某加入进来时,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因此,对于陶某的重伤,张某既无客观行为,也无主观故意,所以张某无需对陶某的重伤负责。故,选项A错误。选项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此二人就属于事中的通谋,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这属于事前无通谋的事后买赃行为,丙并未参与李某的盗窃行为,所以二人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李某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选项C错误。选项D:丁所犯之罪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普通职工并不构成犯罪。而且,在单位犯罪中,职工之间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所以,选项D错误。
[多选题]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广播权是指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可知,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即属于上述广播权的范围,因此本题中,乙电视台播放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广播权,而非播放权。《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播放权,据此,选项A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题中,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未经著作权人甲电视台的同意擅自复制该节目,显然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可知,本题中,乙电视台贿赂贺某复制甲电视台节目的行为属于教唆行为,乙电视台应与贺某构成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据此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
[多选题]甲出差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甲妻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因甲失踪后甲妻与乙姘居,并与乙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甲的财产代管人时,甲父与甲妻发生争议。关于甲财产的代管,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应由甲妻代管,因为甲妻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应由甲妻代管,因为甲妻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应由甲父、甲妻共同管理,因为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根据《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虽然甲妻申请宣告失踪且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但因甲妻与乙姘居,如其担任代管人,将不利于失踪人财产,故A、B、D项错误,C项正确。
[多选题]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解析: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因此,根据这一描述,可以看出被诉的决定是认定居民所建的建筑为违法建筑的决定,此决定与乙镇政府无关。因为本题中并未出现乙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即使出现也与本题中的诉讼无关,被诉行为不是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上,题干已明确指出,此决定由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出。不过,由于指挥部为临时机构,其本身并无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本题的决定者应为甲县政府。在明确决定者后,本题的相关选项才能作出判断。因为被诉决定由甲县政府作出,与镇政府无关,故选项A中"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显然错误。同时,本案的被告也不是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而应为甲县政府。对此,《行诉解释》第20条也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由于本案的被告为甲县政府,管辖的确定也应以此为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案中的决定者是县政府,且案件不属于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同样,由于本题的决定者为甲县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要求,甲县政府毫无疑问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而应是其上一级政府或其隶属的派出机关。对此,《行政复议法》第13条有明确规定,选项D的说法错误。选项C涉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问题,对此《行诉解释》第14条作出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解析:《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题目所述事实,只有9月30日的300万元债权尚在保证期间内,据此,本题应选A项,其余三项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