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 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 问题: 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 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
解析:1.《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1号股东会决议》涉及公司增资,鸿捷有限公司特别召开了股东会,并由股东会一致通过了股东会决议,程序上合法有效。《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根据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放弃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根据《1号股东会决议》,股东丁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些都是合法的。关于新增资本的出资期限,《公司法》并无特别要求。《公司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而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的各种要求,《1号股东会决议》规定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2.本题关键在于区分股东认缴出资的义务与股东之外的主体履行新股出资认购协议的不同。《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有这些关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都以股东认缴出资从而具有了股东资格为前提,而本题中的骐黄公司在其履行出资义务之前根本不是股东,根本不能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虽然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新股出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但这种新股出资认购协议与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性质完全不同。骐黄公司并不会因为新股出资认购协议的生效而当然取得鸿捷公司股东的资格,只有在鸿捷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并且变更股东登记之后,骐黄公司才能取得鸿捷公司的股东资格。而在本题中,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新股出资认购协议最终未能履行,鸿捷公司的第一次增资计划未能实现。新股出资认购协议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无名合同,其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特别确定。因为加入公司的复杂性,认为新股出资认购协议的违约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是比较合适的。题目中,骐黄公司是因为与鸿捷公司的现有股东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所以未履行新股出资认购协议,很难说骐黄公司具有过错,所以并不需要向鸿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按照合法有效的《1号股东会决议》,股东丁有权按照其实际出资比例行使对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无权对860万元新股行使优先认购权。 4.《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鸿捷公司就公司增资事宜召开了股东会,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丁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注明反对意见,说明所有股东都参与了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形式合法。鸿捷公司的四名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股37%、30%、19%、14%,甲乙丙合计持股达86%,符合公司增资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要求,故鸿捷公司关于新增的《2号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取代,不再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而改由现有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行使新股的认购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号股东会决议》将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设定为20年,也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是为了履行《1号股东会决议》,在《1号股东会决议》已经被《2号股东会决议》取代的情况下,由公司将丁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退还给丁也比较合适,并无违法之处。当然,丁可以将其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转变为履行《2号股东会决议》下认购新股的出资义务。 5.《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资,需要完成相关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的程序,只有经过工商登记后才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 6.《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乙丙丁认缴1000万元新股,却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应当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嵩悠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各股东的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难题,可以通过提前到期的方法处理,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